34歲的楊女士說她怎麼也沒有想到,波特曼西餐廳為消費者不光提供正宗美味的俄式西餐、燭光搖曳下的浪漫氣氛,同時還有令人無法承受的冷漠!
楊女士說,2001年2月17日晚20時許,她與同事李經理(40歲)工作完畢後正在波特曼西餐廳裡用餐,突然——
當時我和李經理正坐在波特曼西餐廳的二樓大廳裡用餐,我記得我們坐的是一張靠牆的兩個人面對面的小方桌,周圍還有其他一些用餐者。氣氛很優雅,環境也很寧靜。侍者們無聲地走來走去。突然,從樓梯『??』走上來一高一矮兩個女人,她們徑直走到我們就餐的餐桌前,個子高的女人指著我對李經理說:『她是誰啊?』李經理說:『同事。』高個女人說:『什麼同事!』說完就上來一把揪住我的頭發,然後對我就是劈頭蓋臉的一頓毒打。矮個女人從桌邊的卡臺上拿起我的包,把我包裡的東西統統都倒在地上,然後抄起一把餐刀捅向我,但被始終站立在一邊觀看的侍者奪了下來。
楊女士說她事後回想起來最不能接受的是,既然波特曼西餐廳的人能夠把餐刀奪下,就說明當時他們完全能夠控制住局面,使她免受進一步的人身侵害。
這時又上來一個男的,同這兩個女人一起圍住我對我拳打腳踢。我頭上流了血,雙眼視力模糊,因體力不支而幾乎癱倒在地面上。這時我聽見、同時也看見有一個波特曼西餐廳的男工作人員說:『別在這兒打,影響我們波特曼的生意。』於是,兩女一男這三個人一起動手,把我從二樓拖到一樓,又在一樓餐廳裡對我連踹帶打。我多次呼救,但波特曼西餐廳裡始終無人理睬。後來這三人又把我拖到餐廳外面,在波特曼西餐廳的門口繼續毒打我。
我看見,波特曼西餐廳的侍者就站在波特曼西餐廳的玻璃門裡,一動不動地看著我。我永遠忘不了波特曼西餐廳侍者的那身制服,和那張無比冷漠的臉。
楊女士說她被毒打的時間前後持續近一個小時,此期間波特曼西餐廳的工作人員無人撥打『110』報警,也無人試圖制止此事的惡性發展。
我不認識毒打我的這三個人,也不知道他們與李經理是什麼關系(我也不想知道)。在毒打的過程中,我價值1800元的皮包被矮個女人搶走,兜裡有2188型手機一臺(價值1000多元錢)、價值700元錢的紅色錢夾一個、一塊價值11080元的雷達表、價值1000多元錢的化妝品,包內夾層裡還有公款5000元錢。
後來滿臉都是血的楊女士支橕著獨自一人走進附近的派出所報了案。
經法鑒,楊女士雙眼鈍挫傷,右眼外傷性散瞳,右眼外傷性視網膜病變及鼻骨線形骨折,屬外傷,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的規定,屬於輕傷。
楊女士在起訴行凶者的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同時,還決定起訴波特曼西餐廳。
楊女士在針對特曼西餐廳的起訴狀上這樣說:『我當時在波特曼西餐廳的二樓大廳就餐。在我被毒打的整個過程中,波特曼西餐廳的工作人員沒有做出阻攔及報警的行為。更甚者,波特曼西餐廳的人還說:「別在這兒打,影響我們生意。」如果波特曼西餐廳及時報警,「110」很快就會趕到現場,那麼我受到的傷害與損失就會降低到最少。所以損害我的「元凶」之一也有波特曼西餐廳——如果當時波特曼西餐廳不是那麼冷漠,而是采取相應措施,我也不至於在身體、精神和財物上遭受如此大的傷害。』
『雖然我的損失是由加害人直接作用導致,財產的損失也是由加害人的原因引起,但作為為我提供服務的波特曼西餐廳在此次事件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商家有義務和責任保護我的人身財產安全。』
『我一直認為波特曼西餐廳是有很高檔次的、應該在各方面都很優秀的餐廳。但波特曼西餐廳在此事件中的冷漠讓我無法接受。作為消費者,在有如此高水准的飯店裡被毆打這麼長的時間,怎麼可以沒有人管,怎麼可以沒有個說法?波特曼西餐廳要是早點制止或是報警,我受到的傷害與損失也不會這麼大。所以波特曼西餐廳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波特曼西餐廳會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嗎?
波特曼西餐廳不做回答。
2002年8月16日,《法》周刊記者第一次來到波特曼西餐廳。波特曼西餐廳人事部經理徐偉告訴《法》周刊記者,只就個人意見而言,她認為作為社會中的每位成員都有救助他人的義務,而作為商家,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很重要,這也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徐偉表示,事發時她還沒有到波特曼西餐廳工作。徐偉告訴《法》周刊記者,按照時間推算,當時的波特曼西餐廳經理應該是周本強、呂高濱兩人。
8月17日,《法》周刊記者第二次來到波特曼西餐廳,找到了周本強。周本強表示『不做回答』。他說如果是『表揚報道』,他可以配合,像這樣的事情,還是不要采訪的好。
盡管時時碰『軟釘子』,《法》周刊記者還是堅持慢慢地兜圈子。
《法》周刊記者:『如果周經理要是在餐廳會采取什麼措施呢?』周本強面帶微笑地說:『我會讓「他們」禁止侵害,阻止不了就找「政府」解決。』針對是否應該『救助』,他表示:『這是每個社會成員應盡的義務。』周經理介紹說那天他沒有當班,負責處理的經理姓孫,而孫經理現在已經不在波特曼西餐廳工作了。周本強最後強調,打架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私事,為什麼打架,餐廳方也不清楚,這種事情又不是餐廳讓他們來的,餐廳怎麼還應該負責任呢?
那麼,楊女士與『波特曼』之間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了?
『不受《消法》調整。』
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張旭東與副秘書長於少波告訴《法》周刊記者:
『這起案件容易把消費糾紛和一般的治安案件相混同。它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消法》調整的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銷售與購買、服務與接受服務而引起的糾紛。我們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來自經營者帶給消費者的損害。但本案中受害人權益受到的侵害並不是由波特曼餐廳帶來的,這種侵害來自於餐廳以外的因素。波特曼餐廳和楊女士受侵害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而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
波特曼西餐廳沒阻止打人,也沒報『110』。提供給消費者安全用餐,到底是商家的義務,還是商家的責任?
『這是商家的責任而不是商家的義務!』
《法》周刊記者采訪了中國烹飪大師、哈爾濱天竺賓館副總經理高峰。
高峰:『作為經營者,應該盡可能地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一個舒適、溫馨、安全的環境。經營者應提供人身財產不受侵犯,其中的服務包括賠償由於餐廳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桌椅板凳等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還應包括來自於餐廳以外的其他人給就餐者造成的損失。遇到此種情況首先應積極地阻止,無法阻止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作為經營者,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情況出現時,采取漠視甚至要求快速離開的態度,不但沒有職業道德,從法律上來看,也沒有及時地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事情發生之後,餐廳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彌補自己的過失,我們認為,只要沒有及時阻攔或是報警,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應當對自己的過失進行賠償。這是作為經營者來說,最起碼的道德。這是酒店的責任也是作為每個社會公民應具有的起碼素質。』
楊女士說,2001年2月17日晚20時許,她與同事李經理(40歲)工作完畢後正在波特曼西餐廳裡用餐,突然——
當時我和李經理正坐在波特曼西餐廳的二樓大廳裡用餐,我記得我們坐的是一張靠牆的兩個人面對面的小方桌,周圍還有其他一些用餐者。氣氛很優雅,環境也很寧靜。侍者們無聲地走來走去。突然,從樓梯『??』走上來一高一矮兩個女人,她們徑直走到我們就餐的餐桌前,個子高的女人指著我對李經理說:『她是誰啊?』李經理說:『同事。』高個女人說:『什麼同事!』說完就上來一把揪住我的頭發,然後對我就是劈頭蓋臉的一頓毒打。矮個女人從桌邊的卡臺上拿起我的包,把我包裡的東西統統都倒在地上,然後抄起一把餐刀捅向我,但被始終站立在一邊觀看的侍者奪了下來。
楊女士說她事後回想起來最不能接受的是,既然波特曼西餐廳的人能夠把餐刀奪下,就說明當時他們完全能夠控制住局面,使她免受進一步的人身侵害。
這時又上來一個男的,同這兩個女人一起圍住我對我拳打腳踢。我頭上流了血,雙眼視力模糊,因體力不支而幾乎癱倒在地面上。這時我聽見、同時也看見有一個波特曼西餐廳的男工作人員說:『別在這兒打,影響我們波特曼的生意。』於是,兩女一男這三個人一起動手,把我從二樓拖到一樓,又在一樓餐廳裡對我連踹帶打。我多次呼救,但波特曼西餐廳裡始終無人理睬。後來這三人又把我拖到餐廳外面,在波特曼西餐廳的門口繼續毒打我。
我看見,波特曼西餐廳的侍者就站在波特曼西餐廳的玻璃門裡,一動不動地看著我。我永遠忘不了波特曼西餐廳侍者的那身制服,和那張無比冷漠的臉。
楊女士說她被毒打的時間前後持續近一個小時,此期間波特曼西餐廳的工作人員無人撥打『110』報警,也無人試圖制止此事的惡性發展。
我不認識毒打我的這三個人,也不知道他們與李經理是什麼關系(我也不想知道)。在毒打的過程中,我價值1800元的皮包被矮個女人搶走,兜裡有2188型手機一臺(價值1000多元錢)、價值700元錢的紅色錢夾一個、一塊價值11080元的雷達表、價值1000多元錢的化妝品,包內夾層裡還有公款5000元錢。
後來滿臉都是血的楊女士支橕著獨自一人走進附近的派出所報了案。
經法鑒,楊女士雙眼鈍挫傷,右眼外傷性散瞳,右眼外傷性視網膜病變及鼻骨線形骨折,屬外傷,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的規定,屬於輕傷。
楊女士在起訴行凶者的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同時,還決定起訴波特曼西餐廳。
楊女士在針對特曼西餐廳的起訴狀上這樣說:『我當時在波特曼西餐廳的二樓大廳就餐。在我被毒打的整個過程中,波特曼西餐廳的工作人員沒有做出阻攔及報警的行為。更甚者,波特曼西餐廳的人還說:「別在這兒打,影響我們生意。」如果波特曼西餐廳及時報警,「110」很快就會趕到現場,那麼我受到的傷害與損失就會降低到最少。所以損害我的「元凶」之一也有波特曼西餐廳——如果當時波特曼西餐廳不是那麼冷漠,而是采取相應措施,我也不至於在身體、精神和財物上遭受如此大的傷害。』
『雖然我的損失是由加害人直接作用導致,財產的損失也是由加害人的原因引起,但作為為我提供服務的波特曼西餐廳在此次事件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商家有義務和責任保護我的人身財產安全。』
『我一直認為波特曼西餐廳是有很高檔次的、應該在各方面都很優秀的餐廳。但波特曼西餐廳在此事件中的冷漠讓我無法接受。作為消費者,在有如此高水准的飯店裡被毆打這麼長的時間,怎麼可以沒有人管,怎麼可以沒有個說法?波特曼西餐廳要是早點制止或是報警,我受到的傷害與損失也不會這麼大。所以波特曼西餐廳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波特曼西餐廳會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嗎?
波特曼西餐廳不做回答。
2002年8月16日,《法》周刊記者第一次來到波特曼西餐廳。波特曼西餐廳人事部經理徐偉告訴《法》周刊記者,只就個人意見而言,她認為作為社會中的每位成員都有救助他人的義務,而作為商家,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很重要,這也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徐偉表示,事發時她還沒有到波特曼西餐廳工作。徐偉告訴《法》周刊記者,按照時間推算,當時的波特曼西餐廳經理應該是周本強、呂高濱兩人。
8月17日,《法》周刊記者第二次來到波特曼西餐廳,找到了周本強。周本強表示『不做回答』。他說如果是『表揚報道』,他可以配合,像這樣的事情,還是不要采訪的好。
盡管時時碰『軟釘子』,《法》周刊記者還是堅持慢慢地兜圈子。
《法》周刊記者:『如果周經理要是在餐廳會采取什麼措施呢?』周本強面帶微笑地說:『我會讓「他們」禁止侵害,阻止不了就找「政府」解決。』針對是否應該『救助』,他表示:『這是每個社會成員應盡的義務。』周經理介紹說那天他沒有當班,負責處理的經理姓孫,而孫經理現在已經不在波特曼西餐廳工作了。周本強最後強調,打架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私事,為什麼打架,餐廳方也不清楚,這種事情又不是餐廳讓他們來的,餐廳怎麼還應該負責任呢?
那麼,楊女士與『波特曼』之間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了?
『不受《消法》調整。』
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張旭東與副秘書長於少波告訴《法》周刊記者:
『這起案件容易把消費糾紛和一般的治安案件相混同。它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消法》調整的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銷售與購買、服務與接受服務而引起的糾紛。我們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來自經營者帶給消費者的損害。但本案中受害人權益受到的侵害並不是由波特曼餐廳帶來的,這種侵害來自於餐廳以外的因素。波特曼餐廳和楊女士受侵害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而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
波特曼西餐廳沒阻止打人,也沒報『110』。提供給消費者安全用餐,到底是商家的義務,還是商家的責任?
『這是商家的責任而不是商家的義務!』
《法》周刊記者采訪了中國烹飪大師、哈爾濱天竺賓館副總經理高峰。
高峰:『作為經營者,應該盡可能地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一個舒適、溫馨、安全的環境。經營者應提供人身財產不受侵犯,其中的服務包括賠償由於餐廳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桌椅板凳等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還應包括來自於餐廳以外的其他人給就餐者造成的損失。遇到此種情況首先應積極地阻止,無法阻止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作為經營者,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情況出現時,采取漠視甚至要求快速離開的態度,不但沒有職業道德,從法律上來看,也沒有及時地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事情發生之後,餐廳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彌補自己的過失,我們認為,只要沒有及時阻攔或是報警,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應當對自己的過失進行賠償。這是作為經營者來說,最起碼的道德。這是酒店的責任也是作為每個社會公民應具有的起碼素質。』
『從經營的角度說,這種制止侵害的行為也是維護酒店正常的經營秩序。這樣纔有更多的消費者信任我們的服務,對我們的酒店有更多的光顧。於情於理,及時阻止都是我們應該做的。』
『不,這是商家的義務而不是商家的責任。』
《法》周刊記者采訪了中國飯店協會副秘書長、黑龍江省飯店協會副會長、黑龍江省餐飲烹飪行業協會副會長劉笑吟。
劉笑吟:『如果事件是在飯店內部發生的,餐廳有出面阻止和及時報警的義務,但這種義務不是法定的責任。因為這種矛盾的發生是原來就存在的,不是因為餐廳發生的。餐廳對此事件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這是道德的問題,並無法定責任。餐廳的勸阻和報警的作為是公民意識和公民道德問題,不是必然履行的。』
提起打官司,人們就想起了律師。那麼,律師們如何分析這起事件?
『消費者有付錢的義務,餐廳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義務。』(黑龍江法重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本案訴訟代理人李效桐):『本案特殊性在於一般類似的案件都是訴加害人刑事附帶民事,但我們為什麼要訴波特曼西餐廳,就是所謂的第三方呢?主要是考慮到責任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公共場所接受服務的時候,作為服務的一方應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提供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這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即包括餐廳自身行為引起的傷害,也包括由於餐廳的失職,而使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餐廳以外的人的侵害。從責任角度考慮,事件發生時處於狀態中的大都是女性,侵害行為持續近一小時,在這段時間內,第一,在當時的情況下波特曼西餐廳有能力勸阻和阻攔事情的進一步發展,但波特曼西餐廳沒做,這就應該承擔責任。這是法定的責任也是法定的義務;第二,持續近一小時,波特曼西餐廳也有足夠的時間去報警,但卻沒有報警。波特曼西餐廳采取漠視的態度,這樣纔導致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
『《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根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和目的進行協助、保密等的義務。這就是法學理論中的附隨義務。也就是說,在雙方簽定的口頭合同中,消費者有付錢的義務,但作為波特曼西餐廳有給消費者提供可口飯菜和設施安全的主要義務,同時也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波特曼西餐廳這種無視和放任事情進一步擴大就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飯店有維護治安的能力,那還要公安局乾什麼?』(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姜啟凡):『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受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規定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從立法原意上是指餐廳在申請成立時經營場所的設定、經營范圍的界定、經營物品的可靠性及設施的安全性都應符合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
『從此案看,經營者很難認清他們之間是感情糾葛,還是蓄謀搶劫。這時飯店的經營行為和治安案件及刑事犯罪案件混合交織在一起,使經營者很難分清是與非,罪與非罪。如果單純要求一個經營者對全部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達到最高的保護系數是經營者力所不及的,社會成員的人身、財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賴於社會和國家的強制作用。』
『報不報案是職業道德問題,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合同約定的是在飯店就餐應保持衛生安全,及因為飯店的設施而弄傷的情況。如果飯店有維護治安的能力,那各個飯店及服務場所就都是派出所了,必然導致懈怠公安機關的職能和職責,那還要公安局乾什麼?』
『權益受到損害是由於侵害人的存在,餐廳的行為不是必然造成侵害的原因。所以按照人們的良知和理性,扭送、制止、報案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而這是道德研究的范疇。』
《法》周刊點評:三、四片約撲克牌大小的面包片,些許奶油,些許果醬,一菜盤紅菜湯,16元。這是波特曼西餐廳最基本的套餐價格。對這個價格進一步劃分會有成本和利潤兩部分。專家們還可以劃分得更細。《法》周刊關注的是:成本中除了衛生安全之外,有沒有就餐時的『人身安全』成本。
換一個角度說:在文明社會中有人遭不法侵害,報警以維護社會秩序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這種人人應盡的義務,在波特曼這樣『五鑽』級的高級酒家中,義務應不應該轉化為責任?而不履行義務,甚至不盡責,是不是就該承擔相應的賠償?
本刊下周繼續討論這個話題。
『不,這是商家的義務而不是商家的責任。』
《法》周刊記者采訪了中國飯店協會副秘書長、黑龍江省飯店協會副會長、黑龍江省餐飲烹飪行業協會副會長劉笑吟。
劉笑吟:『如果事件是在飯店內部發生的,餐廳有出面阻止和及時報警的義務,但這種義務不是法定的責任。因為這種矛盾的發生是原來就存在的,不是因為餐廳發生的。餐廳對此事件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這是道德的問題,並無法定責任。餐廳的勸阻和報警的作為是公民意識和公民道德問題,不是必然履行的。』
提起打官司,人們就想起了律師。那麼,律師們如何分析這起事件?
『消費者有付錢的義務,餐廳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義務。』(黑龍江法重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本案訴訟代理人李效桐):『本案特殊性在於一般類似的案件都是訴加害人刑事附帶民事,但我們為什麼要訴波特曼西餐廳,就是所謂的第三方呢?主要是考慮到責任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公共場所接受服務的時候,作為服務的一方應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提供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這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即包括餐廳自身行為引起的傷害,也包括由於餐廳的失職,而使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餐廳以外的人的侵害。從責任角度考慮,事件發生時處於狀態中的大都是女性,侵害行為持續近一小時,在這段時間內,第一,在當時的情況下波特曼西餐廳有能力勸阻和阻攔事情的進一步發展,但波特曼西餐廳沒做,這就應該承擔責任。這是法定的責任也是法定的義務;第二,持續近一小時,波特曼西餐廳也有足夠的時間去報警,但卻沒有報警。波特曼西餐廳采取漠視的態度,這樣纔導致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
『《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根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和目的進行協助、保密等的義務。這就是法學理論中的附隨義務。也就是說,在雙方簽定的口頭合同中,消費者有付錢的義務,但作為波特曼西餐廳有給消費者提供可口飯菜和設施安全的主要義務,同時也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波特曼西餐廳這種無視和放任事情進一步擴大就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飯店有維護治安的能力,那還要公安局乾什麼?』(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姜啟凡):『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受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規定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從立法原意上是指餐廳在申請成立時經營場所的設定、經營范圍的界定、經營物品的可靠性及設施的安全性都應符合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
『從此案看,經營者很難認清他們之間是感情糾葛,還是蓄謀搶劫。這時飯店的經營行為和治安案件及刑事犯罪案件混合交織在一起,使經營者很難分清是與非,罪與非罪。如果單純要求一個經營者對全部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達到最高的保護系數是經營者力所不及的,社會成員的人身、財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賴於社會和國家的強制作用。』
『報不報案是職業道德問題,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合同約定的是在飯店就餐應保持衛生安全,及因為飯店的設施而弄傷的情況。如果飯店有維護治安的能力,那各個飯店及服務場所就都是派出所了,必然導致懈怠公安機關的職能和職責,那還要公安局乾什麼?』
『權益受到損害是由於侵害人的存在,餐廳的行為不是必然造成侵害的原因。所以按照人們的良知和理性,扭送、制止、報案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而這是道德研究的范疇。』
《法》周刊點評:三、四片約撲克牌大小的面包片,些許奶油,些許果醬,一菜盤紅菜湯,16元。這是波特曼西餐廳最基本的套餐價格。對這個價格進一步劃分會有成本和利潤兩部分。專家們還可以劃分得更細。《法》周刊關注的是:成本中除了衛生安全之外,有沒有就餐時的『人身安全』成本。
換一個角度說:在文明社會中有人遭不法侵害,報警以維護社會秩序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這種人人應盡的義務,在波特曼這樣『五鑽』級的高級酒家中,義務應不應該轉化為責任?而不履行義務,甚至不盡責,是不是就該承擔相應的賠償?
本刊下周繼續討論這個話題。
責任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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