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6日電英某與男友王某因未婚同居而產生婚姻無效糾紛。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二人的同居關系違法,同時英某償還男友1.2萬財禮錢。
2000年10月末,賓縣農民英某與男友王某開始同居。此前,王某先後給英某財禮錢、點煙款、買東西款等2.8萬元。英某用此款購買了彩色電視機、VCD、洗衣機、鋤草機和脫料機以及金首飾和日用品等物品。同居後,英某以雙方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解除無效婚姻關系。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沒達到法定婚齡即以夫妻名義同居,此同居關系違法,英某借婚姻向王某索取財物不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和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雙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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