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27日電受僱於他人的施工隊在施工時又去給別人挖起了『墳坑』,誰料一個沒有父母看護的8歲男孩卻誤入坑內,溺水身亡。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挖掘該坑的施工單位負責人焦某賠償男孩家長全部費用的90%,孩子家長自行負擔10%。
據黑龍江晨報報道,去年5月18日,哈爾濱市給水工程公司與哈市道外區某建築工程維修隊簽訂了挖掘土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間,維修隊在施工現場附近的地畝街西河溝小橋旁挖掘出一個長、寬各約6米,深約3米的不規則形狀深坑,挖完後也沒有進行回填,大坑日久積滿污水。同年9月16日16時許,在該坑附近居住的於某和妻子出門辦事時,僅留8歲兒子小龍和房東在家。小龍在家呆得實在沒意思,便一個人跑出去玩。不料,當小龍在大坑附近玩耍時,不慎跌入了坑裡,當被附近居民發現時已經溺水死亡。突然失去了寶貝兒子,於某一家人悲痛萬分,於是他們將市政公司和施工隊告上法庭,要求兩單位對其孩子的死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哈市政公司稱淹死孩子的大坑並不屬他和工程隊簽訂的合同范圍之內,工程隊私自挖的坑,出了事應有工程隊負責。而工程隊的負責人焦某承認此坑挖掘不屬簽訂土方承包工程施工內容,但他稱挖掘此坑是在其施工期間,一位姓姜的人找他,付給他300元錢,讓其為他挖坑找墳。焦某認為,應該由墳主姜某來承擔責任。在庭審中,姜某沒有到庭證明此事。
法院審理認為,焦某對於家孩子的死亡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於某與其妻子也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看護責任,對自己孩子的死亡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由於焦某的挖坑行為屬其個人行為,不屬其承包土方工程施工內容,所以給水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做出判決:焦某賠償於家全部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補償等費用的90%即二萬八千餘元及二萬元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