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4日電本來月月將電費交給房主,位於哈爾濱市平房區的某集團水電管理所卻要再收取用電管理費,一些租用該集團家屬宿捨的業戶對此表示質疑。
據業戶反映,從11月1日開始,該集團的供電管理人員到業戶家收取50元至100元的用電管理費,收費人員卻拿不出任何憑證。業戶說,他們每月按商業用電每度電1.10元交給房主,可為何又收取這一費用呢?記者找到了該集團水電管理所監察組的尤偉勛,尤稱,該集團用電是屬於轉供電,即他們對電業部門代收電費,以前需要辦用電許可證,需要幾千元的費用,收費是企業行為,沒有收費許可。根據電業局的文件規定,為了減輕業戶負擔,改為每戶收取50元至100元的用電管理費。平房供電局麻敏局長告訴記者,電業部門沒有下發過任何向用戶收取用電管理費的文件。根據國家電力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計委、經貿委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一律不允許收取其他費用。某集團收取的用電管理費不在用電收費目錄內。另外,若用戶想辦電,電業部門只收取工本費,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市物價局工價處有關人士認為,在電價收費項目中,沒有用電管理費這一項。企業向居民收費,必須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若沒有此證,居民有權向物價部門舉報,物價部門將對其濫收費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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