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26日電今年6月,吉林省榆樹市發生一起因道口看守人玩忽職守,致使旅客列車撞死一人、重傷6人的事件。因事發鐵路段歸哈爾濱鐵路分局管轄,死者朱英浩的父親朱國華及其他原告將哈爾濱鐵路分局告至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要求依法得到賠償。
2002年6月3日早7時24分,榆樹市司機程景臣駕駛吉A32755號農用機動三輪車行至陶賴昭與五棵樹之間20公裡600米處鐵路道口時,被從長春市開往榆樹市的2072次旅客列車撞翻,車內共有乘客11人,其中1人當場死亡,6人重傷。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於12月4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司機程景臣駕駛的巨力牌農用三輪車在經過鐵路道口時,沒有停車了望,也不知道應該停車了望,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道口監護員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應該放下防護鐵護欄滑車時沒有放下,並且有多名在場的群眾證明,當時沒有看見監護員進行舉牌防護。所以,道口監護員應該對此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承擔的額度應該是多大,法院沒有依據,因為我國尚未對火車撞人的賠償問題進行立法。
12月25日,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吳新華副院長。吳院長說:『以前曾發生過多次道口撞車事件,但依據的都是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賠償。國家對賠償標准沒有直接的規定。』哈爾濱鐵路分局監察室負責路外傷亡事故的張主任說:『目前,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對案件事實已認定無疑。關於賠償標准一事,正在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做近一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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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5名煙臺市人大代表在跟蹤3年後,為煙臺市5名村民在三年前因道口值班員了望不夠被火車撞死一事,在省9屆第五次人大會議上聯名提出議案,建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異地審理。這起歷經4年的案件,因我國鐵路路外賠償標准尚無法律規定,最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由鐵路部門補償死難者每人4萬元而圓滿解決。這是全國首例鐵路路外損害賠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