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月15日電一名13歲的小學生,在逃學出去游玩時不慎溺水身亡。在法庭上,男孩的家長與學校、河流管理者,就『由誰對男孩的死負責』針鋒相對。日前,市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孫浩是呼蘭縣某村小學校五年級的學生。2001年6月的一天早晨6時30分許,孫浩把書包放到學校後,就和同學跑到附近一處山上去玩。7時30分,給孫浩班級代課的老師得知這件事後,並沒有通知家長及學校,只是正常進行教學。中午11時左右,孫浩在運糧河內洗澡時不幸溺水身亡。事後,孫浩的母親宋琳將小學校及運糧河的承包人韓勇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6萬餘元。
一審法院以孫浩的人身傷亡與小學校、韓勇無因果關系為由,駁回了宋琳的訴訟請求。宋琳不服,又上訴到市法院。市法院認為小學校不具備法人資格,追加該村委會為當事人後,又將此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此案時認為,案發時孫浩不滿13歲,他雖然離開家去學校上學,但他又在老師不到上班時間的情況下,私自離開學校出去玩,此時,他的監護義務仍然是其父母。因此,孫浩的死亡是由於監護人平時疏於教育和嚴格管理所致。依據有關法律駁回了宋琳的訴訟請求。
收到判決後,宋琳再一次上訴到市法院,市法院經重新審理此案,認為事發當天孫浩的代課老師已經得知孫浩沒來上課的原因是出去玩,此時,代課老師應當預見到孫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險後果,應及時報告學校、通知孫的家長,所以其行為產生的後果應由村委會負責。因此宋琳和村委會應對孫浩的死各承擔50%的責任。終審判決:村委會賠償宋琳1.7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