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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用子名存款 法院:以子女名義存款不是『贈與』
2003-02-10 06:42:35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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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2月10日電近日,哈爾濱市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表明: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僅僅以子女名義存款並不表示贈與關系的成立。

    2000年10月,田某以其19歲兒子田亮(系化名)的名義在銀行存入人民幣 21萬元,存款種類為定期5年。兩個月後,田某與妻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兩個子女均隨李某生活。2002年6月,田亮以21萬元存款系父親贈與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父親返還父母離婚時判歸父親的此款。

    田某認為,自己從未有過將該存款贈與子女的表示,更從未在贈與一類的協議上簽字或蓋章,且該存款在田、李離婚時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進行了合法處理,以田亮名義存入的款項是贈與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南崗區法院認為,『明確的意思表示』是贈與關系成立的必備要件。本案中田某和李某雖以子女名義存款,但既未告知子女存款的事實,更未明確表示願將存款贈與子女,故用田亮的名字存款即是贈與的證據不充分,法院一審駁回了起訴。田亮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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