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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罷免民選村官 法院認為權力不能大於法律
2003-02-27 06:02:1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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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2月27日電 三年一屆的村委會選舉工作在農村中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村民直接通過投票就可選舉他們信任的人當村長,可這一高度民主化的選舉形式在我省佳木斯市西郊35公裡處的大來鎮中大村卻得到了另一番演繹。村民宋文祥被選上村長後僅工作一年就被稀裡糊涂免去了村委會主任的職務,而去年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如今又沒能在村委會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村民選舉難道只是走個過場?民主到底該由誰來主?為了弄個清楚,宋文祥和鎮政府打起了官司。

    鎮政府罷免民選村官

  1999年9月19日,中大村第五屆村委會選舉工作進入了最關鍵的一天,村民宋文祥和於忠有到底誰能當選這一屆村委會主任也進入了關鍵時刻。因為這次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後的第一次『海選』村官,村民們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熱情。一大早,530名村民便聚集到各個選舉地點,來實施國家賦予他們的這一項神聖職權。當選票發到了每個人手裡,他們顫抖著雙手在選票上打著勾勾,圈點著自己信任的村委會候選人。當天,選舉結果便出來了,宋文祥獲得371票當選本屆村委會主任,於忠有獲得216票,未超過半數落選,後被任命為村委會副主任。

  『既然村民信任我,我也一定會不負眾望。』宋文祥上任後暗下決心,打算讓大中村徹底改變落後面貌。他先後帶領村民修建了從村子通往高速公路的道路,將村中經常發生水患的村北河進行了治理,修建了堤壩和橋梁。為了讓村民盡快脫貧致富,他與市政府有關單位及市旅游局接上頭,協調開發古火山旅游景點項目,並拿著古火山上的水樣到市裡去化驗,准備開發礦泉水生產項目。宋文祥說他就是為村民乾出點成績來,村裡的資金短缺,他從自己的腰包裡掏出1萬多元錢墊上。

  可是,宋文祥的工作並沒有得到時任大來鎮副鎮長兼中大村村支部書記的張福貴的認同,反而在2000年12月某日,張福貴因2000年秋季稅費收繳進度緩慢和村裡財經管理等問題對宋文祥進行了批評,宋文祥心裡也感到窩火,幾天沒有上班。沒過幾天,張福貴又領著鎮政府的兩名委員到宋文祥家談工作,因話不投機,再次發生爭執。當天下午,張福貴在大來鎮政府的口頭授權下,召集中大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召開了兩委班子會議,會上宣布宋文祥辭去中大村村委會主任職務,推選副村長於忠有暫時負責村裡工作,與會人員表態同意。開完會後,張福貴打電話通知宋文祥,他已被辭去了村委會主任的職務。

    鎮政府超越職權被判敗訴

  宋文祥就這樣被草草地攆下了臺,無論從心理上還是面子上他都覺得過不去,為此他多次找到鎮政府領導。但領導卻稱既然他自己不想乾了,而且村裡開會已經通過了,那他就不能乾了。宋文祥又多次找到民政局反映情況,但一直沒有給他官復原職。2002年1月,他以大來鎮政府違法行政為由,向佳木斯市郊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鎮政府停止其工作的行為違法,並依法撤銷這一具體行政行為。

  法庭上,大來鎮政府認為,宋文祥從中大村兩委班子會上辭職後近4個月沒有上班,也沒向任何人和組織申請工作,政府也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其被停止工作。依據《黑龍江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辦法》第34條規定,連續3個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的,職務自行終止。

  同年4月,郊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宋文祥的訴訟請求。宋不服,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經過再次審理,佳木斯中級法院認為,中大村兩委班子會議宣布宋文祥辭去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並推選副村長暫時負責村裡的工作,違背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的相關規定,認為大來鎮政府超越職權,違背法律程序。2002年9月,法院終審判決,撤銷鎮政府宣布宋文祥辭去中大村村委會主任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宋文祥雖然贏了官司,可是他至今也沒有被官復原職。去年11月,中大村又進行了第6屆村委會選舉,新一屆領導班子已經產生,宋文祥復職的希望恐怕要成為泡影。

  然而,在中大村經過第6屆村委會選舉後,當選村委會主任的周東波等人又遭遇了和宋文祥相似的命運。2002年11月3日,周東波、劉樹霞、溫海賓三人以絕對多的選票當選村委會委員,可謂眾望所歸,可是當他們正式到村委會辦公室上任時,卻被上一屆村領導班子推出門外,至今也沒能上班。今年2月23日,記者在村委會辦公室的牆上看到大紅紙貼出的中大村村民委員會組織機構中,仍然是上一屆班子成員,而從沒通過村民選舉便成為村委會主任的於忠有,其名字卻赫然寫在了主任的位置上。

    鎮政府另有一番說法

  對於中大村發生的上述情況,大來鎮政府又是如何表態的呢?副鎮長張福貴說,法院判的不屬實,是宋文祥本人提出的辭職,政府多次讓他恢復工作,是他自己以工作能力有限為由拒絕上任的。張福貴是這樣評價宋文祥的,這個人平時說話挺好,實際工作起來就心術不正,他能夠當上村長,也與他們宋家在村子裡家族比較大有關。

  原任大來鎮黨支部書記、現在郊區任職的於波當時就處理過宋文祥的問題。他說,宋文祥被選上後乾勁十足,決心很大,又修江堤又修路的,做了一定工作,可是在年底收農業稅時,其弊端就暴露出來。他原則性不強,朝令夕改,稅收搞得不好,而且和副村長於忠有有矛盾。對於罷免村長一事,於波說,作為一級政府沒有權力撤村長的職,而是宋文祥自己提出不乾的,當時宋還找到他說,只要村裡把欠宋的1萬多元錢還給他,他就不乾了。鎮裡授權村裡做出的決定是在諮詢民政部門後做出的。

  對於宋文祥狀告鎮政府一事的看法,於波認為,如今基層工作很難開展,有關農村的政策及農村的法律問題,農民對這方面的了解甚至比國家工作人員還多,他們乾部都非常謹慎、非常小心地處理農民問題。但中大村的問題,宋文祥有法律意識,但他掌握的不對。對於法院的終審判決,鎮政府不服,並已向佳木斯市檢察院抗訴了。

    法院認為權力不能大於法律

  『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罷免村委會主任的程序,鎮政府擅自決定的行為就是違法的,這也是新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一項主要內容。』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肖永強說,作為這一案件上訴審的審判長,他認為,法院定案的主要證據就是當時中大村的兩委班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中顯示了與會人員對宋文祥辭職的表決意見,法院認為這是一種罷免行為。按照法律規定,罷免村官需要召開村民大會,通過半數以上選票後方能罷免。大來鎮政府的行為屬於超越職權范圍。

責任編輯: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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