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揀個身份證做了74個擔保 哈爾濱太平區郵局賠了3萬
2003-03-08 09:00:00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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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3月8日電哈爾濱市太平區郵政局一職員拾到別人的身份證後『靈感』突至,利用此證件為他人購買手機卡開戶或提供擔保,從中收取費用,結果他和單位一起坐上了被告席。日前,法院判決郵政局賠償失主3萬元。

    2001年3月,市民馬某到哈市太平郵電局哈東郵政分局提取匯款。取完錢後,馬某匆忙離開時誤將身份證遺失在該郵局的營業廳,被郵局的工作人員陳某拾到。陳某拾到身份證後,沒有主動尋找失主,卻利用這張身份證開展起了『業務』。有顧客來陳某這裡買手機卡時,如果忘了帶身份證,或者是外地顧客買手機卡需要本地身份證擔保,他就拿出陳某的身份證為顧客所買的手機卡開戶或是提供擔保,從中收取10元錢的費用。就這樣,陳某利用馬某的身份證並以馬某的名義共給顧客辦理了74張手機卡。

    一次,馬某在無意中發現了此事。他認為,郵局的這種做法不但侵犯了他的名稱權,而且一旦用他的名義開戶的手機用戶出現惡意欠費,他將會受到牽連,以至於名譽受損,故他要求郵電局對以他名義開戶的手機做拆機處理並取消以他名義做的擔保,並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萬元。因沒有和郵局達成一致意見,故馬某一紙訴狀將陳某和太平郵電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太平郵電局認為,使用馬某身份證賣手機卡的櫃臺是由個人承包的,應該由業主承擔責任,馬某無權告郵電局。對於身份證復印件的不當使用,他們承認違反了《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只存在返還問題,不同意馬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而職員陳某稱用馬某身份證售卡的行為不是他本人乾的,是他的經理乾的,也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的專用證件。被告陳某未經原告馬某同意,在職務工作中私自使用馬某使用的身份證進行經營活動,該行為侵犯了馬某的姓名權。因陳某、太平郵電局的行為,使馬某的財產遭受威脅,可能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而這種隨時可能發生的危險同樣給馬某身心造成傷害,認為馬某要求被告賠償的精神撫慰金30000元的請求合理,應予支持。陳某在工作中私自使用他人遺失的身份證進行銷售活動系職務行為,其責任應由太平郵局承擔。

    近日,哈市太平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由太平郵電局賠償馬某精神損失費30000元。

責任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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