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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管理暫行辦法
2004-02-02 10:08:21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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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杜絕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擅自在產品包裝上印用綠色標志的現象,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精神,決定在目前綠色食品產品包裝印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基礎上,加貼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為保證這一措施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措施,不僅有利於綠色食品事業的整體利益,也有利於綠色食品企業的自身利益,所有從事綠色食品生產的企業,都應自覺在其所有的綠色產品上貼用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

    第三條 為便於管理,防止流失,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統一委托定點的專業生產單位負責印制,並根據各企業提供的需求計劃供應,任何企業均不得自行生產或從其他渠道獲取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

    第二章 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的生產

    第四條 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定點生產單位的選擇,應本著安全、可靠的原則,既要具備由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承認的防偽產品生產資格,又要擁有相對獨特、難以仿冒的技術,還須對綠色食品事業關心支持。

    第五條 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生產技術的選擇,應注意工藝的獨特性、技術的先進性、檢測的廣泛性、成本的合理性,既便於廣大消費者的直觀識別,又便於專家的鑒定檢測。

    第六條 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的生產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從原材的選擇到最終產品的儲運,都要實行『過手負責制』,嚴把質量關、安全關和技術關,禁止成品、半成品、廢品的流失。生產防偽標簽所用的一切原輔料都不能對食品造成污染。

    第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暫定為兩種類型。一類為圓形,可分直徑15mm、20mm、25mm、30mm或大於15mm的任意規格。圓形標簽直接在產品上貼用,長方形標簽在小包裝盒或外包裝箱上封口用。

    第三章 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的供應

    第八條 各企業根據其綠色食品生產計劃及產品包裝規格的要求,填報《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需求計劃表》,最遲於使用前兩個月報往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防偽標簽需求計劃,應滿足於一年之內的使用量,不能隔年度儲備。該計劃同時抄報各省綠辦,以利各級管理部門掌握各企業綠色食品產量及使用標簽數量。

    第九條 各企業在確定訂標計劃時,應同時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年撥付印標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在暫行階段,標簽價格予以優惠,不同規格標簽的單價如下:

    直徑在1.5-2.0cm 的圓標:0.0065元/cm2

    直徑在2.1-2.5cm的圓標:0.0060元/cm2

    直徑在2.0-3.0cm的圓標:0.0055元/cm2

    5.2cm*12.6cm的方標:0.0040元/cm2

    其它規格簽及年用量在100萬枚以下的標簽價格另議。

    第十一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全國各企業的用標計劃,以生產任務通知單的形式,分批向防偽標簽承印企業下達生產計劃,並根據企業要求按時發貨。貨箱內含500張16K大小的防偽標簽印張。各企業收到貨後應及時檢驗,如遇標簽印刷有質量或數量問題,於收到貨5日內及時和發展中心聯系,以盡快安排返工重印。

    第十二條各綠色食品生產企業不可直接向防偽標簽生產企業訂貨。

    第四章 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的使用

    第十三條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上同時印有標志圖形和使用標志的編號,故該標簽只能在同一編號的綠色食品產品上使用。非綠色食品或防偽標簽編號不一致的綠色食品產品不得使用該標簽。

    第十四條綠色食品標志防偽標簽帖於食品標簽或其包裝正面顯著位置,不得掩蓋原有綠標、編號等綠色食品的整體形象。

    第十五條企業同一種產品貼用防偽標簽的位置及外包裝箱封箱用的大型標簽的位置均應固定,不可隨意變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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