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省農墾管理部門受所有權人委托,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系統綠色食品標志的申請使用工作。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