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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該不該拆?
2003-03-27 10:02:0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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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裝熱水器  一紙成被告

  幾天前,記者獲悉:2002年7月10日,家住哈市動力區民香小區的張女士接到了一份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的通知,要求她在15天內拆除自家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張女士看罷不禁有些奇怪,她認為自己安裝熱水器是經過小區物業公司同意的,現在怎麼突然讓她拆除?這天,民香小區十幾位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住戶也都收到了物業公司的通知,要他們在限期內拆除太陽能熱水器。業主們都不理解物業公司的舉動,所以誰都沒有拆自家的熱水器。一個月後,物業公司再次通知這些業主,要求他們拆除熱水器,業主們便找到管理民香小區的順豐物業公司,問他們為什麼要求拆除熱水器,可物業公司不承認曾經同意業主們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說他們擅自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佔用公共空間,更主要的是太陽能熱水器有脫落傷人的可能。業主們與物業公司幾次交涉未果之後,物業公司於2002年8月22日將十幾位業主告上法庭。

  安裝熱水器,物業同意?

    張女士說她於2002年2月22日開始裝修房屋,2月7日她就向物業公司遞交了一份申請書,申請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和陽臺封閉陽光板。當時物業公司一位姓趙的工作人員說:『安裝陽光板必須按一期標准安裝,至於太陽能熱水器有錢就安吧!』於是張女士就於2002年3月4日購買並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當時安裝持續了兩天。現在她去找姓趙的工作人員交涉,可對方卻根本不承認有這回事。

      一樣收到法院傳票的蔡大娘氣憤的說:『當時我先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說能安,我纔買的太陽能熱水器。當時工人就在房頂安了兩天,小區管理員和穿制服的保安就在樓下看著,還向我打聽價錢和功能,還說:「挺好!?現在卻說什麼也不認帳。我要沒經過他們同意?我安的時候他們又不是看不見,怎麼不阻攔?』
     而另一位業主住在5樓,她說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時,所在單元的8樓(頂層)當時沒人居住。如果當時不是物業工作人員給他打開8樓房門,她怎麼能上房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現在這位業主也被物業公司起訴了。

     幾位業主告訴記者,從2000年第一批業主入住到2002年7月物業公司下通知,兩年間陸續有業主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而且每次安裝少則用時一天多則半月,工人都是在房頂工作,誰都看得見,物業公司如果沒有同意為什麼不出來阻攔?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需要把管子埋到牆裡,所以大家安裝時都很謹慎,征得物業公司同意後安裝,最後再進行房屋裝修。現在要徹底拆除,不但購買熱水器的幾千元錢白花了,還得刨開屋內的地面和牆壁,屋裡的裝修也就都白做了。

  物業公司:擅自安裝必須拆除!

  對於拆除太陽能熱水器,順豐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民香小區現在並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所以佔用公共面積、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必須經過物業公司同意。現在並沒有證據表明業主的行為經過物業公司允許。業主們未經物業公司允許擅自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按照有關法規屬違法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已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應依法拆除。

  太陽能熱水器制造商:八、九級風也沒關系

  在順豐物業公司下發給業主的通知和起訴書中記者看到,拆除太陽能熱水器的主要理由是『因小區房屋是坡屋頂建築,屋頂設計只考慮了承受風載、雪載和維修荷載,沒有考慮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荷載,如居民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將對屋頂的安全產生嚴重隱患,特別是彩鋼板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無法安全牢固,如遇大風極易造成熱水器脫落砸傷人的後果,也容易產生屋面漏雨的危害』,『對該建築的整體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但是記者在發現哈市許多小區的住宅樓頂都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其中也有許多住宅樓采用的是彩鋼板屋頂,那麼這些小區的管理者沒有考慮太陽能熱水器的危險嗎?

  記者找到民香小區許多業主所使用的某太陽能熱水器的銷售商,一位曾到民香小區安裝過太陽能熱水器的技術人員接待了記者。他介紹說:正規太陽能熱水器廠家的產品都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嚴格檢驗和測試。比如承載問題,首先國家對民用建築屋面的承載有一個最低標准,而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裝水後的壓力經測試都是小於這個最低荷載量的,所以根本不會損壞屋面。再如熱水器可能脫落的情況,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都是先做過風載試驗,並且采用一定的特殊設計,以確保在一定的風力條件下不會脫落。以民香小區的安裝狀況,八、九級風根本不會對熱水器造成威脅,而且在這種標准安裝的情況下,他就曾親身實地經歷過八、九級風的情況。

  業主張女士在答辯狀中提出:『太陽能熱水器和空調一樣,是一種必須安裝在室外的家電……如果大樓連幾百斤的重量都承擔不起,那麼當初我們購買的房屋質量是否存在問題?』

  到記者截稿時止,張女士還未接到法院的判決。

  點評:隨著我國社會日益增多的物業糾紛,以立法的形式規范物業管理,使解決物業糾紛有法可依,已經提上了我國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2002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開始公開向社會征集《物業管理條例(草案)》;2003年3月10日,參加『兩會』的30多位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交了一份《關於全面改革我國物業管理模式的建議》的立法建議。上面一起因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爭議而引發的訴訟,可看作是物業管理急需立法的呼聲。

 

責任編輯:連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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