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北京4月25日電法制日報消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張抗抗訴北京東方廣場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張抗抗的上訴,維持原判。作為盜版圖書銷售地的北京東方廣場有限公司不承擔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責任。
2002年5月,張抗抗創作的小說《作女》由華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同年9月,有人在北京東方廣場新天地商場地鐵層中圖公司銷售部特賣場北京紫香苑書刊經營部購買了兩本《作女》,取得了中圖公司連鎖店購書小票一張,該購書小票上蓋有東方廣場公司『RECEIVED收訖』印章。張抗抗認為這兩本書為盜版,因此把北京東方廣場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中圖公司於2002年8月與北京東方廣場有限公司簽訂了場地租用協議,雙方約定中圖場地租金費采取扣率租金方式,由東方廣場公司在中圖銷售款中扣除。中圖公司在租用場地期間,招租了北京紫香苑書刊經營部等書商舉辦了進出口圖書特賣會。法院認為從張抗抗提交的購物小票來看,圖書直接銷售行為人應是北京紫香苑書刊經營部,不能認定東方廣場公司是被控盜版圖書的銷售者。因此駁回張抗抗的訴訟請求。
張抗抗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她認為東方廣場公司是以場地和管理作為投資,參與和支持中圖公司舉辦銷售圖書的特賣場,其采取『扣率』的方式收取『租用費』,實為銷售利潤的提成。
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的焦點在於東方廣場公司是否參與了被控盜版圖書的銷售,是否應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東方廣場公司僅僅在購書小票上加蓋『收訖』印章的行為不能說明其是涉案圖書的銷售者,這一點有一系列的事實印證:東方廣場公司與中圖公司存在場地租賃關系、涉案圖書系在掛有醒目招牌的中圖公司圖書銷售特賣場購得、購書小票系由中圖公司連鎖店出具、正式購書發票由直接銷售者北京紫香苑書刊經營部出具。況且,東方廣場公司在購書小票上蓋章僅僅是為了依據租賃協議計算中圖公司特賣場的銷售額以收取場地租金,其出租場地、在他人購書小票上蓋章的行為亦不構成參與圖書銷售的行為。東方廣場公司與中圖公司僅具有場地租賃關系,東方廣場公司作為場地出租方沒有權利和義務審查場地承租方在所承租場地銷售圖書的著作權問題,張抗抗關於東方廣場公司是涉案圖書的銷售者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抗抗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