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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規范規定 公辦中小學可公有民辦
2003-04-30 14:20:16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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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4月30日電29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針對省內一些地方出現的不規范辦學行為,省教育廳24日出臺《關於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乾問題的意見》。公辦薄弱學校、國有企業所屬中小學和政府新建學校可以實行公有民辦。

    《意見》說,公辦薄弱學校、國有企業所屬中小學和政府新建學校,在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按民辦學校機制運行的改革試驗,實行公有民辦。進行辦學體制改革試驗的中小學和企辦幼兒園,在縣(區)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報請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教育廳備案。未經批准,不得更改學校(園)的性質。已改制的學校(園),必須履行上述程序審批。

    經批准進行辦學體制改革試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依托優質公辦中小學、幼兒園辦學,必須實行獨立法人、獨立經費核算、獨立人事管理、獨立的校捨和獨立進行教學。

    實行公有民辦的中小學屬於學歷教育,各地應遵照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7條『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36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養育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規定執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以出售、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已經轉讓並造成公有資產流失減損的,在2003年底前予以糾正。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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