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5月7日電1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哈爾濱儲戶鍾某到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北環支行取到期的100萬元存款時卻被告知錢已被掛失後取走。經多次交涉無效,鍾某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無條件支付鍾某1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999年8月,儲戶鍾某將100萬元人民幣分兩個存單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北環支行,其儲蓄業務現已交由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靖宇支行管理,存期3年。鍾某在存單上留有身份證上的住址、身份證號碼、本人簽名及聯系方式。2002年8月,鍾某來到銀行取到期的存款時,卻得知這筆存款在2000年3月27日已被掛失後取走。鍾某茫然,存折和身份證一直都在自己手上,這筆存款怎麼能被掛失取走呢?多次交涉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後,鍾某將工行靖宇支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將人民幣100萬元存入被告處,並持有被告出具的儲蓄存單。現該存款已到期,原告持有上述真實憑證要求被告支付存款的本金及利息。而被告無足夠證據證明,2000年3月對存款掛失、取款的人是原告,又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被告應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對掛失人的身份審查不嚴格,沒有對原告的存款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對原告的巨額存款被冒領負有直接責任。故法院對原告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
對於此判決,被告表示不服,認為法院的判決忽略了原告存款時沒有實行實名制這一客觀情況,現已向哈爾濱市中院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張昭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