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鐵路小學的兩名三年級的學生,共同撿到一張一等獎民政福利彩票,獎金8萬元。兩家家長為此打起了官司。
法院判決,原被告各得彩票中獎獎金的一半;民政局申訴,中獎彩票是撿來的,獎金應返給售票單位;檢察機關抗訴,拾得物在不能確定原所有人的情況下,應推定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近日,雖有法院的再審結果,但是直至今日,彩票中獎的獎金歸屬,仍有諸多爭議。
撿費棄的彩票玩,玩出8萬元大獎
2000年3月4日上午,在綏化市鐵路小學讀三年級的燕燕和洋洋兩人約好去新華書店買《字詞句》,兩人到書店後,洋洋用家人給的10元錢買了一本《字詞句》花去7元錢。她們從書店出來後,就一同去了書店對過一商店的廣場—綏化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彩票銷售現場。洋洋用2元錢買了一張彩票,沒有中獎,兩個孩子在失望之餘,看著地上花花綠綠已被刮開的廢棄彩票,便蹲在地上一張張的撿,她們一共撿了91張,放在一個塑料袋裡,並帶著幾張宣傳單回到了燕燕家。由於燕燕家沒人,兩人就來到了洋洋的爺爺楊柏纔家,開始玩撿來的廢棄彩票。
洋洋突然發現一張彩票上印著方塊Q的圖案,經兩人核對後,認定此彩票中了一等獎。這時洋洋的爺爺楊柏纔回來了,兩個女孩給他看,楊柏纔說彩票上的方塊Q是洋洋畫上去的,之後又拿著身份證領著兩個孩子一起到了彩票銷售現場。
下面的經過說法不一:有人說楊柏纔先花了8元錢買了4張彩票,給兩個孩子各一張,自己留二張,均沒有中獎。之後,他拿出自己的身份證和兩個孩子交給他的那張印有方塊Q標志的彩票來到兌獎臺。
經工作人員確認,該彩票為一等獎,獎金金額為8萬元,扣除個人所得稅1.6萬元,楊柏纔領取了6.4萬元的獎金。在現場,他拿出200元給現場的人們買糖分發,拿出200元給了燕燕和自己的孫女洋洋各100元,又拿出了300元給了護送他們回家的保安人員。
事發後,燕燕的父親翟有林委托劉旭律師到兩個孩子的學校調查取證,並有班主任楊老師在筆錄上簽名,兩個孩子均承認那張印有方塊Q標志的彩票,是兩個孩子從廢棄彩票中撿到的。起初雙方有意要協商解決,洋洋的爺爺和父親先是同意平分三份,後來表示不能接受。
2000年3月16日,燕燕及其法定代理人翟有林向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城關法庭遞交了起訴書,要求與洋洋平分該彩票所中的獎金,賠償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經濟損失1000元,並由二被告承擔訴訟費。
法院判決:原被告各得獎金一半
2000年6月,這起獎金歸屬糾紛由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公開審理。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中獎彩票究竟是由燕燕和洋洋共同撿到的,還是由洋洋的爺爺楊柏纔所購。原告出具多份證言證明中獎彩票是兩個孩子共同撿到的,主張獎金應分給其一半。被告則稱,此中獎彩票是楊柏纔自己所購四張彩票中的一張中得的大獎,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城關法庭經過調查審理認定,該中獎彩票是燕燕和洋洋共同撿到的。法院認為:購彩票的人認為該彩票沒有中獎,而將其拋棄,該中獎彩票屬於拋棄物,所有人拋棄自己的所有物,並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這是所有權人行使對所有物的處分權。因此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就是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消失,拾得人拾得中獎彩票應視為原始取得。獎券是記載並代表權利的書面憑證,獎券上記載的權利原則上不能與獎券本身分離,誰持有獎券,誰就擁有權利。
為此,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城關法庭作出判決:被告楊柏纔返給原告燕燕社會福利彩票獎金63500元(扣除實際支出費用500元)的一半31750元,已付原告100元,餘款3165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0內付給。判決後,被告當庭表示不服,但後來上訴時,判決已生效。
民政局申訴:獎金應返給售票單位
在此案的審理期間,民政局因當時中獎彩票究竟是撿來的還是購買的這一關鍵性的問題尚不明確,沒有以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判決後,法院認定了該中獎彩票是撿來的,作為銷售彩票單位的民政局認為應主張權利,遂於2000年6月26日向綏化市北林區檢察院申訴。
民政局對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法院適用法律不當,主張楊柏纔領取的獎金應返還給民政局。理由為:
一,拾得人拾得獎券不應視為原始取得。法院混淆了資格和物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獎券是一種領獎資格憑證,而資格是特定的。按民政部1994年12月2日發布的《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獎金用於獎勵取得中獎資格的購券者。』可見,所有人拋棄獎券,領獎資格即消滅,不能由別人替代,因而對拾得他人也就不存在原始取得的問題。
二,持有獎券者不一定擁有權利。法院認為『誰持有獎券,誰就擁有權利』,這有悖於法律。持有人可能是所有人,也可能不是所有人;可能是合法持有,也可能是非法持有。那麼,非所有人就沒有所有權,非法持有人當然就更無這一權利。拾到獎券的人持有這一獎券,但由於獎券的資格屬性,他不具有這一資格,就不是所有人,也就無權領獎。故楊柏纔領獎,應認定是冒領。此點,楊柏纔其實是心裡有數的,否則,他何以不直接去領獎,而要另買4張彩票來加以掩飾?
三,楊柏纔領取獎金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有受益者;有受損者;受益和受損有因果關系;受益和受損無法律上的原因。就本案楊柏纔無疑是受益著,申訴人是受損者。按民政部《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棄獎者沒有領取的獎金,轉入該福利彩票下期獎金統一使用。為此,法院既認定中獎人拋棄了獎券,即該獎金應歸申訴人,但由於楊柏纔冒領了此獎金,致使申訴人沒有獲得本應獲得的利益。申訴人受損是楊柏纔的獲利所致,顯然有直接因果關系。另楊柏纔領獎,無法律上的原因,由此,依法以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受損者。
撿察機關抗訴:獎金應收歸國家
民政局申訴後,綏化市北林區檢察院很快向綏化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綏化市檢察院於2000年9月14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理由有四:
一,判決認定燕燕和洋洋拾得中獎彩票屬拋棄物證據不足。該中獎彩票來源存在兩種可能:一是認購者誤認為沒有中獎而扔掉,另就是認購者未及時兌換保管不善而丟失。本彩票既沒有證據證實爭議的彩票系認購者故意拋棄,也沒有證據證實是因保管不善丟失的。
二,法院判決認定拾得人拾得拋棄獎券『應視為原始所得』是錯誤的。一是認為拾得的獎券為拋棄物沒有證據;二是認為拾得拋棄物屬所有權原始取得沒有法律依據;三是公認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並不包括拾得拋棄物這種方式。
三,獎券的中獎權利應歸獎券的合法所有人。法院判決認定『誰持有彩票,誰就擁有權利』是錯誤的。其一是獎券是一種權利憑證,體現的是一種合同關系,即一般所說的『射幸合同』。合同雙方是發行單位和認購人,只有認購人或合法取得獎券者纔能享有合同約定的中獎權利。非合法持有獎券人不能成為該合同主體,不能享有中獎權利。其二是拾得人對拾得物並不享有所有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獎券既是權利憑證,也是物的一種,拾得獎券應適用遺失物的上述法律規定。
四,拾得物在不能確定原所有人的情況下,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推定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從檢察機關的抗訴觀點看,從根本上否定了法院的觀點,但這一觀點與民政局的觀點也不盡相同。
那麼,法院再審的結果怎樣?2001年7月,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重新開庭審理,再審法院的判決指導思想是從公平的原則。撿到的彩票沒有特定權利的主體,是歸一個人,還是歸幾個人或更多人,無法查實。因為我國法律上目前對丟失物的歸屬沒有明確的說法。另撿到廢棄的彩票不是惡意佔有,而是善意所得。所以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民政局的代理律師朱弈喜講,民政局對法院再審維持原判的結果,雖有異議,但由於在此糾紛發生不久,洋洋不僅轉學到了其他學校,而且在法院一審判決下來後,洋洋和她的家人突然搬走,不知去向。民政局認為,再繼續主張其權利,已沒有訴訟價值。
此案至今,這筆獎金的歸屬仍懸而未決,對關注此案的人們來說依然是眾說紛紜。似乎覺得以上每一種說法都合乎情理。那麼,這兩個女孩撿來的彩票中的8萬元大獎,獎金到底歸誰,還是一個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