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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1•18劫案爆炸物提供者被起訴 曾收凶犯賄賂
2003-05-15 08:43:19 來源:新華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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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沈陽5月15日電昨日,記者從沈陽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為沈陽『1·18』銀行劫案劫匪提供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王福有(男,43歲),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給哥們炸藥收了好處費

    據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辦案人介紹,王福有是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正陽煤礦采礦班班長,而『1·18』大案犯罪嫌疑人張顯輝的弟弟張顯正(已死亡)就在王福有的班裡,兩人私交不錯。去年10月,張顯正就帶著哥哥張顯輝找到王福有,以家裡蓋房子為借口,向王索要炸藥並許諾給王好處。之後,王福有先後兩次利用掌管煤礦資源的便利,把井下采礦用的炸藥兩包(共40管)、雷管25支,交給了張顯輝。隨後張顯輝也分兩次給了王福有好處費,王也心安理得地收下了。但令其沒有料到的是,犯罪嫌疑人張顯光(在逃)、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就是拿他提供的炸藥制成了爆炸裝置,制造了震驚一時的『1·18』大案。

    炸藥惹出大禍面臨法律嚴懲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犯罪嫌疑人王福有目無國法,明知其所提供的物品為爆炸物,有可能會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物的安全,卻故意將爆炸物提供給他人並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5條之規定,應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對其依法提起公訴。辦案人告訴記者,犯罪嫌疑人王福有的犯罪行為已經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按照法律規定,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進行買賣活動,情節嚴重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等待王福有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提起張顯輝悔恨交加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福有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也很好,面對檢察官的審訊,王一直懊悔不已:『我真不知道張顯輝他們拿我的東西去乾了這麼大的事,我要知道死也不會給他們的。』提起張顯輝等人,王福有立時恨得咬牙切齒:『他們拿我的東西去乾了這麼大的事,這不把我給坑了嗎?太不夠意思了,我簡直恨死他們了!』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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