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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審判機關從嚴治院"十條禁令"及處理辦法
2003-05-21 16:20:26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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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嚴禁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錢物和要求其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二、嚴禁私下會見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三、嚴禁為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介紹律師、代理人。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從中謀取利益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四、嚴禁借用當事人交通、通訊工具以及擅自動用扣押車輛和其他被查封、扣押物品。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五、嚴禁故意拖延辦案。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和後果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六、嚴禁違法采取強制措施。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七、嚴禁泄露審判秘密。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八、嚴禁違法乾預和插手下級法院或其他法官的審判、執行工作。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九、嚴禁酒後開庭、辦案、駕車及酗酒滋事。違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十、嚴禁參與賭博和各種帶有色情性質的活動。違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或予以辭退。
    全省法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十條禁令』的,除依照該禁令處理外,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審判、執行崗位工作的並視情予以調離崗位或提請免除法職;是黨團員的並視情給予相應的黨、團紀處分;負有失職失察責任的直接領導,也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負主要責任的領導應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  辭職規定(試行)》引咎辭職。同時,對所管轄法院或部門出現違反『十條禁令』的行為瞞、壓不報或袒護包庇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本禁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2392797

責任編輯: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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