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6月21日電剛剛經哈爾濱市政府原則通過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的9項內容,並規定,住宅小區內經營設施的建設費用等5種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
據了解,『經濟房』的住房價格構成包括:一、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三、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五、不超過一至四項費用之和2%的管理費;六、貸款利息;七、按規定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八、稅金;九、不超過一至四項之和3%的利潤。
不得計入房價的費用包括:住宅小區經營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按規定已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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