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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馬延鄉一起離奇『強奸幼女案』翻案始末
2003-06-22 13:27:07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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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6月22日電雖然醫院診斷兩幼女沒有被奸淫特征,雖然事後證明僅僅是傳言,但一起顛倒是非、荒唐離奇的『強奸幼女案』,還是讓一個14歲的無辜少年在看守所和監獄中度過了3年多的噩夢時光。雖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該少年無罪,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做出了賠償決定,然而這些似乎都無法補償這個蒙冤少年和他那已經愁白頭發的母親以及那一貧如洗的家庭……這起離奇『強奸幼女案』受害人近日已狀告四名警方人員違法辦案。

    事發前,司金發是尚志市馬延鄉向農村小學四年級學生。其母宋美英早年從山東落戶到黑龍江省依安縣,又從依安縣到尚志市馬延鄉向農村,在向農村是出了名的女強人。飼養奶牛、養魚,從事很多副業,家中生活在當地也算上等戶。雖說在村中人緣挺好,但因為人正直,說話直率,嫉惡如仇,也得罪了不少人。1994年,『受害幼女』的母親石秀榮聽信了村民何寶喻的傳言,便到派出所報案,說司金發強奸了她6歲的女兒小梅。而在以後的審訊中,又牽扯出司金發強奸了她的另一個5歲的女兒小麗,司金發因此背負『強奸罪』之名,經兩審法院依然難洗清白。

    1999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重新審理認定,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司金發無罪,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賠償。同時,2003年5月14日,尚志市檢察院瀆職侵權偵查局正式受理了司金發狀告4名當時違法辦案人員一案。

    禍從天降

    據宋美英介紹,向農村外來人口居多,魚龍混雜。傳言的始作俑者何寶喻是她的租房戶,因為何平時小偷小摸,她看不慣,曾打過何,而何也曾向村裡『狀告』宋美英的大兒子要和他媳婦私奔,後證實此言為虛,兩家因此埋下宿怨。而不惜以兩個女兒的名聲為代價誣蔑司金發『強奸』的石秀榮,也與宋美英有過節。

    1994年7月,正是司金發放暑假的日子,他閑著沒事就幫家裡放牛,而鄰居石秀榮家因地裡的活忙,便把6歲和5歲的兩個小姑娘放到司金發的家裡讓其母親宋美英幫忙照看著。

    26日15時,14歲的司金發在村南頭的草甸子上放牛,村裡的治安員陳某找到了司金發說:『村裡有人找你。』司金發和陳某回到了村裡,看見馬延鄉派出所所長於光和另外一個人。於光對司金發說:『找你有點事,』隨後就將其帶到一名村民家。在屋裡,於光問:『從春天到現在你都乾嘛了?』司金發說:『除了上學,放假後幫家裡放牛。』於光說:『你經常和誰在一起玩?』司金發說:『和許寶柱、馮金貴、何偉超他們。』於光問:『有沒有鄰居家的小梅和小麗?』司金發說:『有。』就這樣簡單地訊問後,於光讓司金發在筆錄上簽了字。

    據司金發說,當時他只有小學三年級文化,根本不認識更多的字,也不知道訊問筆錄上寫了啥,就在上面簽了字。之後,於光和來的人將司金發塞進了車。此時,宋美英在車外面叫司金發,但於光不讓司金發下來,就這樣,司金發被帶到了鄉派出所。

    第二天,司金發就被派出所直接送到尚志市公安局收容審查,在看守所一呆就是一個月。而此時,司金發纔知道自己犯了『奸淫幼女罪』,強奸的對象是鄰居家的小梅,可司金發並不知道自己何時『強奸』了她。

    禍起傳言

    據尚志市馬延鄉派出所1994年7月25日的報案筆錄記載,『尚志市公安局馬延鄉派出所民警於貴民於1994年7月25日在本所接到本鄉向農村村民石秀榮報案:今天早晨7點多鍾,我聽我村何寶玉(應為何寶喻)說,我女兒小梅於半月前被人強奸,請派出所工作人員前往偵破處理。』

    接到報案後,馬延鄉派出所所長於光、民警苗立宏、曹波、於貴民及尚志市公安局刑警隊刑警相天林等前往馬延鄉進行調查。

    據『知情人』何寶喻介紹,他當時看見司金發同小梅姐倆衣服都脫光一起躺在大橋下,還有許寶柱也脫光衣服躺在那裡。他牽牛過橋,聽小梅哭了。1994年7月22日,他去挑水,在路上碰見了何偉超(何寶喻的侄子)和馮金貴,當時馮金貴對何偉超說,『司金發在橋底下把小梅和小麗禍害了,司金發讓我乾,我沒乾。』他聽見這話,就把他侄子何偉超喊過來說:『你可不能乾這事。』後來在25日的時候碰見小梅和小麗的母親,就把這事向她說了。

    隨後警方又調查了據石秀榮說曾看見司金發和許寶柱輪流抱著小梅親的村民趙金梅,趙金梅證實小梅和司金發、許寶柱他們在橋底下玩,不多時哭著上來了,其它情況她不知道,她沒看見司金發強奸小梅。與司金發經常在一起玩的歲數相仿的伙伴許寶柱、何偉超、馮金貴和楊東斌,除了許寶柱說他和司金發在一起強奸了小梅一次外,其他人都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司金發將小梅和小麗奸淫。而向何偉超說『看見』司金發將小梅領至橋下,把小梅禍害的馮金貴,在他的審訊筆錄中也只是證實司金發、許寶柱和小梅在橋底下,聽到小梅哭了,並沒看見其他情節。

    在詢問『被害人』小梅時,她的母親石秀榮在場,詢問中,這名只有6歲的小姑娘,證實了司金發對她實施了奸淫,以及一些細節。還說出了有她的小妹小麗參與了一次。

    1994年7月27日,警方帶小梅和小麗姐妹倆來到尚志市人民醫院進行了診斷,經檢查,小梅和小麗處女膜完整,局部充血。

    在司金發被羈押在尚志市看守所期間,其母宋美英開始不停地奔波為兒子討說法。1994年9月15日,她向當時的松花江地區行署公安局、松花江地區政法委和尚志市政法委遞交了控告石秀榮聽信傳言,教唆自己纔6歲的女兒誣蔑他人強奸的控告信,希望警方重新調查。但控告信發出之後,沒有起到任何作用。

    同年10月13日,松花江地區行署公安局認定:自1994年春天以來,司金發以哄騙手段奸淫幼女小梅多次,經查明,犯罪事實成立。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司金發少年收審教養兩年。

    教養未到期又被判刑

    接到勞動教養書後,司金發被送到尚志市一面坡勞教所。幾天後,宋美英纔見到了她的兒子。宋美英含著淚說:『兒呀,你強奸小梅了嗎?』司金發說:『媽,你相信我,我根本就沒強奸小梅,你一定要為我伸冤啊!』

    為了替兒子討還公道,搜羅對兒子有用的證據,宋美英和律師找到當時的一些證人,請求他們公正地作出證言。何寶喻仍然堅持最初的證言,而當時與司金發在一起玩的同伴馮金貴、何偉超則出具了與前一份截然不同的證言——

    他們沒有在一起議論過司金發強奸小梅的事,沒看見他們脫光衣服,小梅不知因何事哭。何偉超和其叔何寶喻平時不說話,根本沒向他說過司金發禍害小梅的事。而馮金貴的父親馮長佔認為,馬延鄉派出所沒有通過家長就找小孩作證是不合法的。他詢問馮金貴也說沒看見司金發強奸小梅。何偉超的父親也說何偉超被警方叫去問話,他們家也不知此事。而在第一次警方詢問時承認和司金發一起強奸小梅一次的許寶柱,這次也出具沒有強奸小梅的證明。

    據司金發介紹,當時他和許寶柱結伴到河邊去放大鵝,小梅也跟著去了,一起下河洗澡時,他和許寶柱互相擲玻璃瓶和沙子,水濺到小梅身上,激著了,所以哭,當時他還說:『別鬧了,橋洞有風,別感冒了。』

    據哈爾濱北方法醫科學技術事務所在1995年3月16日對尚志市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書進行法醫科學諮詢意見認為:依據小梅和小麗姐妹倆處女膜完整、局部充血癥狀,沒有被奸淫的特征,局部充血也不是奸淫特征。只有處女膜破裂和檢出有精液,纔可認定為奸淫。

    1995年10月4日,宋美英以司金發奸淫幼女小梅三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前後矛盾、互相矛盾,無法證明案件事實等理由,一紙訴狀將當時的松花江地區行署公安局告上法庭。因松花江地區行署公安局所在地在哈市道裡區,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1995年8月31日,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松花江地區行署公安局認定司金發奸淫幼女小梅三次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司金發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原作出的收容教養的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並書面向尚志市公安局建議,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司金發的刑事責任。

    1995年11月2日,尚志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書。1996年9月23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司金發以哄騙手段奸淫幼女2人3次,屬情節特別嚴重,故判處司金發有期徒刑3年。

    艱難上訴冤情終昭雪

    不甘心的宋美英又准備材料向當時的松花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尚志市法院的判決。在原審材料中,庭審時其中有兩次提到,司金發在對小梅實施犯罪行為時,恰好被本村種瓜的大老李遇見,於是司金發就中止了犯罪行為。然而,在1996年3月25日據大老李證實:公安辦案人員根本沒有找到他談過此事。他說:『我不知道司金發的事,憑什麼司金發三次強奸有我兩次證言,並且在法庭宣讀?』

    盡管宋美英認為她的材料足以為兒子洗清冤屈,但當時的松花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1996年11月19日依然以原審法院定罪准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駁回了宋美英的訴訟請求。此後,宋美英又向哈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然而得到的依然是申訴理由不成立,原判決應予以維持的結果。1997年7月25日,司金發刑滿釋放,而此時,司金發已經連羈押帶坐牢共計1096天。

    兒子被釋放,也有人勸告宋美英,折騰這麼多年也沒個結果,弄得差點家破人亡,反正孩子也出來了,就算了吧!但認定兒子是冤枉的宋美英鐵了心一定要把這場官司打到底。她又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1999年12月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經再審查明:被害人小梅6歲無責任能力,在多次陳述中,對被奸淫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均說不清,且自相矛盾,小麗無語言表達能力,無陳述材料。案發第二天,二被害人均沒有被奸淫的生理特征和傷害後果,二被害人同時陳述在橋下被司金發奸淫,不但存在矛盾點且與事實不符。原審目擊者馮金貴始終證實沒看見司金發強奸小梅和小麗。證人大老李證實根本不知道司金發的事。原審時,許寶柱先是說和司金發在橋下一起奸淫過小梅,後說從沒強奸過小梅。此次再審時許寶柱證實,當時他們在橋下撇玻璃瓶和沙子,水揚到小梅身上,所以她哭了。婦女主任時某說,橋底下她看過,下面有石頭、還淌水,躺下強奸根本不可能。經現場勘察,橋下的情況與時某的證實相符。故撤銷尚志市人民法院和松花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宣告司金發無罪。

    2000年4月18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賠償司金發36442元。

    追究制造冤情者的責任

    刑滿釋放的司金發回到家中,他呆住了,家裡已經四壁空空,種地的牛和車也沒了。此時他纔知道,母親為給他伸冤,已經賣掉了家中所有值錢的東西。

    接下來的幾天,司金發已經沒有了初出牢籠的喜悅,他發現,和同齡人相比,他已經失去得太多了。無法重返校園,原本歡樂的家已今非昔比,老母為了給她打官司,也弄出了一身的病。而更讓他揮之不去的傷痛就是1096天噩夢般的生活。司金發的母親宋美英在記者采訪時說,雖然法律已經還了兒子的清白,但是兒子的一生卻給耽誤了。法院已經賠償了他們家三萬餘元,可這麼多年來他們家受到的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彌補的。

    記者在尚志市采訪時了解到,這起『離奇、荒唐的強奸案』不僅給司金發一家帶來終生都無法彌補的傷害,而且對兩名『受害幼女』的一生也造成永遠都難以磨滅的陰影。如今這兩名幼女已經十幾歲了,但因那件事情,姐妹倆無法在村子裡讀書,不知道被她們的父母安排到何處了。

    宋美英說,這起事件毀了兩個家庭的幸福,最可憐的是兩個小女孩當時年幼,成了無辜的犧牲品。盡管這樣,她一定要追究傳言者和誣陷她兒子強奸的人的責任,尤其是顛倒是非、親手制造這起冤案,給他們家造成傷害的違法辦案人員。

    2003年5月14日,在有關部門的督辦下,尚志市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偵查局已依法受理司金發控告原辦案民警、尚志市公安局的於光、相天林、苗立宏、曹波涉嫌違法辦案一案。

責任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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