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6月28日電因紀實作品《六載蒙冤三判死刑無罪何需我證明》被西安《華商報》擅自刊發並上網,日前該文的作者李維君一紙訴狀將《華商報》告上了法庭。27日,本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李維君系黑龍江省報告文學作家。《六載蒙冤三判死刑無罪何需我證明》系李維君在職攻讀法學研究生時選中的研究課題。作者跟蹤采訪了長達六個月的時間,於2001年脫稿。該文講述的是牡丹江市居民王有恩只因妻子與被害人有關系曖昧的傳言,就成了仇殺疑犯,妻子也成了幫凶。6年來,他兩次被判死刑,一次被判死緩,三次堅持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重審,最終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宣判為本案劃上了句號。由於該事件跨度時間長,作品中又涉及到一些司法領域的『敏感話題』。因此,李維君謝絕了多家媒體的重金約稿,一直是作為理論探討,低調處理。
當王有恩獲得國家賠償後,應《羊城晚報》等著名媒體的相約,李維君將這一事件重新調整角度。僅發給了與其長期合作的《羊城晚報》等四家媒體,並且注明『此稿僅供貴版一次性使用;請勿上網;請勿外傳;拒絕任何形式的轉載』字樣。但是令作者十分尷尬的是:去年4月29日,在沒有得到作者授權的情況下,西安《華商報》以新聞特寫的形式,署著原作者的名字並配作者的兩張原版圖片在《華商報》登載出來,並於出版當天,將此文及圖片上了《華商報》的網站。《華商報》的網站承載該文的網頁下端還特意注明了--『最快的新聞,最美的圖片』。
因涉及『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這一法律界爭論不休的敏感話題,此稿引起了國內媒體的廣泛關注。國內著名的搜狐、新浪等網站以及眾多媒體紛紛轉載《華商報》的文章(當時在網上檢索,達百餘家媒體與網站)。有些網站還不負責地做出了專題,讓網民對王有恩現象發表意見,一些網民在網上發表了極其偏激的言論,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國內一些司法界名流也紛紛在報刊、網上發表評論。一時間王有恩成了2002年地地道道的網上『名人』和『社會名人』。
更令原作者氣憤的是,境外的個別媒體肆意篡改事實,進行了歪曲的報道。
據原告李維君稱,『《華商報》事件』發生後,他頂著巨大的精神壓力與其法律顧問多次致函西安《華商報》,要求其書面答復稿件及圖片的真正來源。近一年的時間裡,《華商報》始終未作出答復。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今年3月21日,李維君一紙訴狀將西安《華商報》告上法庭。
在訴狀中,李維君要求《華商報》在十家國家級媒體;搜狐、新浪、新華、人民等10家網站公開道歉,並承擔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5萬元。
被告《華商報》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辯稱:《華商報》發表的文章並非是第一家。《華商報》系正常轉載並非侵權,並說《華商報》的文章系轉載於《北京××報》。該報在刊登該文時並未在開頭和結尾注明『不得轉載』的字樣,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轉載行為並不違法。同時,《華商報》已正常支付原作者稿酬,並出示電匯憑證,所以也未侵犯作者的權益。
本案審判長認為,從媒體上轉載文字和圖片行為是否需經過作者本人同意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轉載已發表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200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適用法律若乾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聲明或上載該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或摘編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並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修改之後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民事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又重新界定了轉載的界限,即轉載是指報紙刊物轉載其它報紙刊物已發表作品的全部行為。這就在合法性上排除了報紙、期刊與網絡之間以及網絡與網絡之間的轉載行為。
據了解,本案涉及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即在網絡高度發達的信息社會,將網絡作為新聞來源手段的合法性。本案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