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6日電 哈爾濱市一女大學生和一家公司商定好為該公司做1年的形象代表。可是1年之後,該公司卻仍然在使用她的照片做宣傳,超期使用照片是不是侵犯了肖像權?為此,女大學生一紙訴狀將超期使用其照片的哈爾濱康夷寶衛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歲的媚佳(化名)是哈市某大學的一名學生,由於相貌出眾,被哈爾濱康夷寶衛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夷寶公司)看中。2001年5月某日,康夷寶公司通過熟人找到媚佳,要她做公司產品的形象代表,並簽訂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規定從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期間,康夷寶公司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媚佳的肖像,媚佳作為康夷寶公司產品的形象代表,康夷寶公司支付給媚佳肖像使用費300元。合同簽訂後,媚佳按照公司的要求拍攝了廣告照片,其照片被公司登在了公共汽車上的都市快車雜志上。
然而,做形象代表的聘用期滿後,媚佳在一次坐公交車時,又意外地發現在2002年第十八期都市快車雜志的封面上仍然有她的頭像。那時,剛剛畢業的媚佳正面臨擇業問題,她認為康夷寶公司這時候使用她的照片,侵害了她的肖像權,對她的就業帶來了影響。於是她一紙訴狀將康夷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康夷寶公司在與原告媚佳簽定的聘用合同期滿後,仍然在都市快車雜志的封面繼續使用她的照片為其產品做廣告宣傳,該行為侵害了媚佳的肖像權,故判決康夷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媚佳的肖像為其產品做廣告宣傳,並賠償媚佳3000元。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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