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5日電妻子婚前隱瞞患有精神分裂癥及婚後未治愈的事實,家住哈爾濱市南崗區的谷先生依據《婚姻法》中的『婚姻無效』條款,將妻子告上法庭。
谷先生稱,2002年3月,他與妻子齊某登記結婚。婚後不久,發現妻子情緒波動很大,且行為舉止異常。原來,齊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但在婚檢中隱瞞了病情。谷先生認為,依據《婚姻法》中的有關規定,妻子婚前患有醫學上認定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其婚姻關系應為無效,要求撤銷與齊女士的婚姻關系,個人財產歸個人。
庭審中,谷先生向法官提交了妻子在醫院就診的病歷。妻子齊某未出庭,法庭視為默認。
日前,南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原告谷先生與被告齊女士的婚姻無效。個人財產歸個人。審理此案的法官說,『婚姻無效』與『離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其明顯區別體現在財產分割上,『婚姻無效』當事人同居期間財產『各歸各』,而『離婚』將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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