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24日電購房時原以為自己購買的是商品房,可當住戶們拿到房產證後纔發現,自己居住的根本不是商品房而是經濟適用住房,居民們認為,這是開發商從中作梗造成的。最近,哈爾濱市永平小區的45戶居民將小區的開發商告上法庭。23日上午,哈市太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住戶:我們受騙了
23日上午,記者來到哈市太平區法院209廳。法庭上,原告永平小區45戶居民的代表黑龍江省啟凡律師事務所楊賀成陳述了對被告哈爾濱市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達公司)和哈爾濱東力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力公司)的訴訟。原告認為,他們購買的房屋是從東力公司的工作人員手中購得的,而買賣合同中的公章卻是潤達公司的公章,所以這兩家公司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審後,記者采訪了部分居民住戶。
據原告之一徐春玲介紹,她是於2000年看到永平小區的廣告後決定購買該處住房的。徐春玲說:『當時,負責銷售這個小區住房的工作人員是東力公司的職工,在我向銷售人員詢問時,他們明確說銷售的是商品房。而且,在他們售樓處明確寫著「永平五街區商品房售房處」的字樣,所以我以每平方米2480元的價錢購買了一套。可是,2002年,辦理的房屋產權證下發到我手後,發現房子並不是商品房而是經濟適用住房。原以為是工作人員給弄錯了,一打聽纔知道,其他住戶都遇到了我這種情況。』
郝先生告訴記者,當時他在購買房屋時,沒有人告訴他這套房子是經濟適用住房。他還同東力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書》,並交納了2萬元的訂金,但合同所蓋的公章卻是潤達公司的。
記者在原告張濟民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看到,該合同名為《商品房屋銷售合同》,在所涉及的協議內容中有『合同中就甲方(住戶)購買乙方(開發公司)商品房事宜,經雙方洽談達成如下協議』的字樣,合同中沒有一處提及『經濟適用住房』。
難斷『S』還是『J』
法庭上,被告潤達公司表示,根據政府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商品房還是經濟適用住房,都要使用政府統一發布的合同書,即他們使用的《商品房屋銷售合同書》。而且在變更了合同書後,在新合同的右上角處已經做了『J』的標識,這是經濟適用住宅房的通用標識。而商品住房的標識為『S』,合同中並沒有寫『S』,由此可以證明他們一直在以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而非欺詐住戶。
原告張濟民告訴記者,他同開發公司共簽訂了兩份合同:2000年12月4日同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屋銷售合同書》,這份合同沒有做經濟適用住房的標識;2001年8月26日,開放公司給住戶變更了合同,更換成現在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這個合同書的右上角確實做了『J』的標識,但是,當住戶們詢問銷售方時,他們說這是開發公司內部的檔案編號,仍說是商品房,並繼續作商品房的宣傳。
法庭上,辯論的焦點始終集中在開發商銷售房屋時是以『J』還是以『S』的性質銷售。原告的代理人楊賀成認為,開發商是在搞文字游戲,欺騙了消費者;而開發商則堅持在售樓時已經告知住戶他們銷售的就是『J』經濟適用住房。
經過三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布擇日再審。開發商銷售的究竟是『S』還是『J』不日將見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