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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兩次將欠債者礦井作價 百萬富翁成窮光蛋
2003-07-26 13:40:08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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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七臺河7月26日電田立枝從前是煤礦老板,七臺河市有名的大款,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自己百萬家財經不起一場官司的折騰,礦井、土地、房屋都搭了進去。如今,官司算是贏了,法院也糾正了錯判,但老田卻變得一貧如洗,想要獲得賠償還得打官司。

    老田被告上法庭

    1995年,正是煤炭市場的低潮期,煤價低,中小煤礦度日艱難,老田手頭拮據,於是向哈爾濱的一家開發公司借了15.1萬元以解燃眉之急。這筆錢到手後,老田將其投入了生意當中。但時間不長,債主對原有的借款協議內容不滿意,要求重新簽,否則還款。沒辦法,幾經磋商,老田又違心地與對方簽訂了另一份協議,大致內容是,借債方七臺河市中心河鄉南山煤礦16 、17 井及附屬設備作價24萬賣給貸款方,借債方所借的15.1萬元轉為貸方預付金。

    轉眼還款期限過了,對方要按協議買礦井,老田當然不同意。田立枝說:『當年的協議只是權宜之計,這兩對井價值起碼在100萬,對方想24萬買斷,這和白送有什麼區別。』見對方撕毀協議,貸方開發公司一紙訴狀將田立枝告上了法庭。

    1995年7月,七臺河市桃山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調解。按照《合同法》規定,撕毀協議預付金須雙倍返還,還款數額由最初的15.1萬翻了一倍,漲到了30.2萬,但老田毫不猶豫地在調解協議書上簽了字。田立枝說:『不管協議是不是違心的,誰讓咱們在上面簽字了呢,簽字就得負法律責任,雙倍還款我認了,但我不能把井口賤價賣給你。』

    井口被作價

    為了籌款,田立枝匆匆忙忙地趕赴丹東清債,但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一個月的時間裡,事情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1996年元旦,老田押著價值30萬元的抵債汽車配件回到家,曾經熟悉的景象變了樣,井口連同井上土地自己家的住房都被易了主不算,老婆孩子流離失所也沒了蹤影。田立枝在親戚家終於見到了借住的家人。家人說井口以及其他財產已經被法院作價執行給了原告開發公司。『不會呀,兩對井一百萬不能一分不剩地都被抵償掉。』聽了這個消息老田簡直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拿過執行裁定書一看,雙倍返還預付金加上借款利息等項,田立枝總共欠原告債務32.3903萬元,而法院委托七臺河市物價事務所對井口及附屬設備的作價正好是32.3903萬元。

    作價過程有『黑洞』

    『就算我的井口不值錢吧,你多作點少作點我都認了,可你也不能作價和我的欠債數額一模一樣呀!我欠多少錢,我的財產就值多少錢,一塊錢都不差,有這麼巧的事嗎?』看到這一紙裁決,老田知道執行過程中肯定有人搗鬼。

    原來,就在老田外出清債的時候,在原告的催促之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礦井進行了價格鑒定。原七臺河市礦產資源局和七臺河市物價事務所參與這次作價行為。據七臺河市桃山區檢察院事後的調查顯示,資源局的總工程師於忠義在一份蓋著公章的礦井平面圖上簽上了應當報廢的意見,之後物價所按照報廢井進行了估價。後來,於只承認他的行為是個人行為,因為沒蓋單位的公章。

    調查時檢察官質問於忠義,『該井是否應立即報廢?』於說:『我寫的意思不是說該井已報廢,我寫的是該履行閉坑手續。履行後纔能報廢。』

    『你既然知道是給法院寫的,又知道用此打官司,而且圖紙上有資源局測量隊的公章,你為什麼還要這麼做?』

    『圖紙上的章沒有法律效力,這只是我個人意見不代表單位,如果是單位鑒定必須蓋單位的公章。』

    調查中檢察人員發現,作價過程幾乎處處存在著違法,漏項、超標准折舊、就低不就高等現象筆筆皆是,甚至市物價事務所價格管理科科長李慶禎還承認,『(開發公司)張某與我熟悉,平時見我也非常熱情,田立枝這個人不支持法院的工作,他的代理礦長不配合我的工作,他愛人又罵我,我就想不讓他佔便宜,所以作價時就給他往少裡作。』

    而法院記的也是一筆糊涂賬。本案的審判員陳立娟竟把鑒定委托書交給了開發公司的負責人張某,而且至今她也不知道張是否將委托書交給資源局。『這辦的是什麼案』田立枝氣憤地說,『看來他們還是手下留情了,否則再少作點我的礦不但沒了還得倒找錢。』

    錯判被糾正

    1998年,案件調查終結,桃山區檢察院提請上級抗訴。7月25日,七臺河市檢察院出具了檢察建議書。建議書中提出的意見是,法院的執行鑒定有漏項,如供電增容費和安裝費,礦內運煤專用道路費、土地征用費等。經桃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委托七臺河市地質礦產局和七臺河市房地產估價事務所對田立枝原中心河鄉南山煤礦16 、17 礦井附屬設備及房屋重新作價,作價後出入較大,與原鑒定相差55.5萬餘元。

    當年12月23日,桃山區法院承認執行裁定確有錯誤,並重新作出裁定。新裁定撤銷了原裁定書,並委托省物價部門對井口重新鑒定。但新裁定只依法查封原七臺河市中心河鄉南山煤礦16 、17 井口及井上房屋,允許生產使用,不得轉讓、買賣、抵押,而沒有立即執行回轉。

    田立枝說:『作出撤銷裁定,新任的桃山區法院領導頂住了很大的壓力,這我都知道,但是既然撤銷了原裁定就應考慮到井口的安全問題,或者是執行回轉或者是委托我進行看管,否則井口沒了主人很容易出事。』

    老田的擔心不是沒有根據的。1999年8月17日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桃山區法院將此案移送茄子河區法院執行。2000年9月13日,茄子河區法院作過調查後得出結論,16 、17 井口已經破壞,高壓線路、變壓器等物品均不知去向,個別房屋被拆除。經查,井口滅失,已無鑒定作價的價值。

    老田提起國家賠償

    官司打到這個地步,老田已經一貧如洗,帶著妻兒在親戚家寄住,躲債躲得連電話都不敢接。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老田提起了國家賠償。在賠償申請書中老田稱,作出民事裁定書後,桃山區法院應立即執行回轉。但該機關將此案擱置,造成井口滅失。因此,請求人要求桃山區法院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390萬元。

    老田的舉動得到了七臺河市中級法院的支持,在一份給桃山法院的指導函中稱,田立枝已多次到該院上訪,主要內容是申請賠償。該院認為,『給賠償請求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是你院,因你院的執行裁定所致,何況你院已確認該裁定的錯誤,所以,你院應予立案。』

    2002年10月18日,桃山區法院作出了不予賠償的決定。決定書中稱,本院在處理田立枝合同糾紛一案中確有不當之處,但作價問題系市物價部門作出的,如賠償的話應由物價部門及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今年2月25日,以程序違法為由,七臺河市中級法院撤銷了桃山區法院的不予賠償決定,要求重審。七臺河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伏克勤告訴記者,按照規定,作出賠償決定之前必須確認行為違法,區院直接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顯然不合規定。

    伏克勤介紹,田立枝的案子已經進入了賠償程序,國家賠償案的最多審理期限是7個月。田立枝說,他打官司外加這些年的生活,又花進去十多萬。去年年初,債主上門逼債,還不上錢沒辦法他只能當著對方的面自斷手指賠罪。『我現在有理,開庭就能贏』田立枝說,『但就怕法院拖著不辦,因為這裡面涉及人情關系,國家賠償之後,緊接著就會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到那時候有些人的循私枉法的行為想捂也捂不住了。』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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