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8月2日電股民張建富將26萬元現金陸續存入證券公司賬戶後未動,1年後,卻發現現金變成了貶值後的股票。經過近1年的艱苦訴訟,2003年7月10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股民張建富勝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3月,原告張建富在被告齊齊哈爾市證券有限公司開立股票賬戶後不斷往裡存錢,同時自行買賣股票,截至2000年3月22日共存入資金88500元(此期間於1999年11月16日支取28700元),當時資產總值為115663.39元。2000年3月,被告方的工作人員白洪波為原告辦理了大戶室的手續,但原告從未到大戶室炒股。2001年2月22日,白洪波又在未與原告協商或打招呼的情況下,給原告辦理了出大戶室的手續。自2000年3月29日至2001年2月28日,原告又陸續向戶內存入資金165000元,該期間原告自己未進行股票買賣活動,但原告賬戶內的股票和資金卻在該期間被非法進行了炒作,截止原告起訴前的2002年10月21日原告賬內最高資產總值為141018.15元。2001年3月,原告發現自己賬戶內的資金及股票被他人盜炒後,及時向被告反映並被與告協商解決的辦法,被告方工作人員白洪波的岳母還因此事與原告達成補償給原告20000元損失,白洪波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的協議書。由於原、被告未能最後達成解決意見,原告於2002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張建富在被告處開設賬戶存款炒股票,雙方之間即形成了保管與被保管的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妥善保管原告賬戶內的資金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被告未經原告本人簽字,即為原告辦理了進出大戶室,恰在此期間原告賬內的資金及股票被他人非法炒作,說明非法炒作者利用了被告管理上的漏洞給原告造成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自己泄漏賬戶密碼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原告自己炒股的最後資產總值115663.39元加後期投入165000元和扣除自購股票款26461元,與原告發現股票被盜炒報案並與被告進行協商不成後起訴至法院時的最新資產總值141018.15元的差,為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即113184.24元由被告承擔80%。原告自行承擔20%。原告要求誤工費、差旅費及交通費的請求,因原告自身有一定過錯,故不予支持。判被告齊齊哈爾市證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建富經濟損失113184.24元的80%,即90547.39;被告齊齊哈爾市證券有限公司支付被其翻炒的原告資金的銀行利息488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