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8月8日電國務院日前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這個條例是中國第一部關於法律援助的全國性立法,目的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將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近兩天來,『法律援助』一下子成為百姓的熱點話題。7日,記者就讀者關心的問題采訪了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楊寶劍。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根據《條例》規定,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主要表現在: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政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於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確有困難的地方,可由司法行政部門代行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建立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確定受援人的范圍和條件。
法律援助機構不能通過辦理有償案件來彌補經費不足,司法行政機關要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集資金,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法律援助機構職責有較大調整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包括中央、省、市和縣四級。《條例》出臺前,四級機構都受理和提供法律援助。今後,省級法律援助中心將主要行使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不再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市、縣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責就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獲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
《條例》明確規定,獲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公民對6種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這6大事項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條例》還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還可以對此6項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做出補充規定。同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無需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對受經濟狀況限制的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條例》也予以明確規定,包括以下3類: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掛牌就得辦案
《條例》明確規定:對法律援助進行管理監督的工作歸於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具體實施服務的職能由各法律援助中心承擔。就是說,以後只要掛著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就要辦案。《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這樣就可以從立法上保障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普遍獲得法律援助,而尚未開展法律援助的區、縣能夠掃除空白。
律師不得拒絕法律援助案件
《條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拒絕提供法律援助。對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事務所,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司法部門將給予警告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而律師在辦理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後,法律援助機構將向律師支付辦案補貼。但如果律師不盡職盡責地提供援助,或者收取當事人財物,經核實後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條例》同時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有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面臨『四大難』
第一難:機構不健全。我省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掛牌服務三年來,13個地市法律援助中心相繼誕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在縣區級,然而,大部分縣區級法律援助機構不健全,有的沒有建立,有的成為擺設,雖有人頂著,但沒有開展工作,造成許多需要援助的人越級求助。按照新《條例》的要求,當務之急要加強縣區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
第二難:經費無著落。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是經費的嚴重短缺。我省法律援助經費問題解決比較好的是哈爾濱、大慶等城市,但絕大多數地市經費無著落或經費不足,只能維持辦案。經費短缺極大地制約了援助案件的受理,使有限的法律資源和人民群眾需求提供援助的矛盾越發突出。國家明確規定,每位律師每年要義務辦理1至2件法律援助案件,目前省裡規定律師辦理援助案件的基本費用(政府出資)為:刑事案件200元,民事案件300元,這筆錢律師基本用於交通費,復雜案件根本就不夠,許多律師得搭錢辦案。新《條例》的出臺,對各級政府提供經費保障有了明確說法,辦案經費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第三難:人員素質低。由於編制、經費等諸多原因,目前,我省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辦案收費,辦案不認真的大有人在。還有一些援助中心由兼職人員組成,應付了事。所以下一步開展清理整頓必須把好入口關,選擇那些具備律師資格,有奉獻精神和一心為民服務的情操,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從事『陽光事業』。
第四難:亟需規范化。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不夠規范的問題已經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軟硬件』都存在問題。下一步重點要做好『四有』工作,即有機構、有編制、有經費、有辦公場所。同時,要搞好人員培訓,學習好新《條例》,熟練掌握受理案件的范圍、程序、職責等要求,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提高受理服務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