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與別人吵架時心髒病復發死亡。日前,道裡區法院對這起『氣死人』案作出宣判:死亡男子家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
2002年10月10日下午,某公司工人王某到位於道裡區田地街一樓房的同事家作客,酒後欲外出解手。當王某行至該樓房樓道緩臺處時,恰遇鄰居齊某從此經過,齊某認為醉醺醺的王某欲在樓道內小便,便上前制止,兩人遂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齊某心髒病復發猝然倒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齊某一家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搶救費、喪葬費等共計3.5萬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王某因齊某制止其在樓梯間內解手,與齊某發生爭吵,導致齊某心髒病復發死亡,王某的行為對齊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誘發因素,故被告應給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王某給付齊某死亡賠償金3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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