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8月21日電與住戶簽的是『商品房屋銷售合同書』,給住戶辦的卻是『經濟適用房』產權證。近日,哈爾濱市紅河新區的住戶氣憤地表示:『開發商這麼做,不是明擺著在騙人嗎?』
據哈市紅河新區五街區居民朱國忠講,2000年12月,他從哈市全城房地產開發公司,以13.56萬元的價格買下了紅河小區512棟2單元的房子,當時與開發商簽的是商品房的銷售合同。今年,他准備把房子賣出去,當他和買家談好價錢後,買家卻說他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不買了。這時,他纔發現,房產證上果真標著『經濟適用住房』的字樣。朱先生氣憤地說:『明明是經濟適用住房卻按照商品房賣,開發商也太坑人了!』
家住紅河新區的王女士介紹說,她是在2000年年末買的紅河新區的房子,使用面積是28平方米,價格是7.15萬元,按照建築面積算每平方米1600多元,買房時簽的是『商品房銷售合同』,可去辦產權證時房產局說她家所在的這個小區的開發商是按經濟適用房批的地,只能辦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她必須把原來的商品房合同改成經濟適用房合同。她當時急於拿到房產證,便同意領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接下來她找到開發商,想要個說法。開發商的答復是:『這(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都一樣,我們這樣做也是為了你們買房子時房價能便宜些。』王女士表示,她家附近的經濟適用房房價均在1200元到1300元。她這不是花了商品房的價買了個經濟適用房嗎?
針對為什麼當初與購房者簽定的是商品房的銷售合同,最後給購房者辦的卻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證,全城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辦公室一位姓邵的負責人解釋說:『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兩年前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沒有制度上的區別。』而當被問及問題出現了怎麼解決時,他說他是新來的,以前的事情他並不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