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2日電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向當事人收取了5萬餘元抵押金。事故處理完畢,當事人要求其退回抵押金時卻發現該交警因挪用公款罪已被判刑,而交警大隊卻以沒收到這筆錢為由拒絕退還,當事人難以理解。
2000年5月份,交警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過程中,向責任單位要了5萬餘元的事故處理抵押金,並出具了收條。2002年5月份,事故處理完畢,責任單位負責人到交警隊要求返還抵押金時,纔知道當時負責處理事故的交警剛剛被開除並被法院判了刑,而交警大隊負責人拒絕支付這筆抵押金。理由是收取抵押金的是交警的個人行為,與交警大隊無關。直至今日,這5萬餘元抵押金仍然沒有退還給責任單位。
2000年5月17日,在尚志市高速公路上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哈市和平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平公司)的3名職工駕駛的車牌號為黑AB0447的藍鳥轎車墜到溝中翻車。除司機王建春外,業務員焦赤濱當場死亡、質檢員唐興國受傷。尚志市交警大隊的民警宋泳吾到現場對該事故進行了處理。
5月18日,宋泳吾要求和平公司負責人交10萬元錢作為事故處理抵押金。當時由於雙方有爭執,因此和平公司沒有立即交。幾經交涉,直到5月30日焦赤濱的死亡證明開出後,和平公司纔派職工辛自復、李剛和陳勇到宋泳吾的辦公室交了5.4萬元的事故抵押金,宋泳吾當場出具了收條,上面標明『上款系和平金屬公司焦赤濱死亡賠償抵押金(預付)』,並且醒目地蓋有『事故處理員11—140宋泳吾』的公章。
2000年6月4日,和平公司與死者焦赤濱的家屬達成協議,一次性付給焦赤濱家屬各種補償費12.6萬元,今後和平公司不再對焦赤濱及其親屬承擔任何責任。
2002年5月30日,哈市南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關於和平公司對傷者唐興國賠償的仲裁裁決。至此,經過兩年時間,該起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同年6月份,和平公司找到交警大隊負責人,要求退回5.4萬元的事故抵押金。沒想到交警大隊領導竟然對他們的要求斷然拒絕,理由是交警隊的賬面上根本沒有收到過這筆抵押金,並說要找就去找宋泳吾本人要,而宋泳吾此時剛剛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和平公司的一位負責人還對記者反映了這樣一件事,在他們與尚志市交警大隊領導交涉此事的過程中,曾有一位姓徐的負責人對他說:『錢可以還,但是交警大隊現在沒有錢。』不過後來再找他,他竟矢口否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2003年10月23日下午,記者來到尚志市交警大隊,大隊長劉長順稱自己是新到任的,對此事不了解,就讓一名姓喬的副大隊長接待了記者。喬副大隊長對記者說:『宋泳吾的確曾是我們的事故處理員,但現在因挪用公款罪已被法院判了刑,我們也把他開除了。至於收取事故抵押金的事,這純粹是他的個人行為,與交警大隊無關,而且我們的財務室也沒有收到過這筆錢,所以應去找宋本人要,我們沒有義務償還這筆錢。』
記者問交警大隊收事故抵押金的正常程序是什麼?喬副大隊長說:『應該到財務室交錢,並且開具三聯單。』記者問2000年間是否嚴格執行了這樣的程序,他沒有正面回答記者的問題,只含糊地說:『宋泳吾出事以後我們纔發現事故抵押金可能被民警私收,從那以後我們就一直嚴格執行這套程序。』記者問宋泳吾所犯的挪用公款罪是否包含這筆抵押金,他肯定地說『沒有這筆錢』。
那麼這筆抵押金到底哪裡去了呢?盡管記者再三追問,他還是一句話,『我們不知道,反正沒有交到交警大隊』。
在這種情況下,這筆抵押金究竟應該由誰來退還,記者諮詢了法律專家。北京法准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此事件中,宋泳吾收取抵押金的行為是其在執行公務期間所為,應視為職務行為。至於是否出具尚志市交警大隊的正規票據,完全屬於交警大隊內部管理問題,所以交警大隊應對此事負責並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