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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動遷補償款 46年養母女對簿公堂
2003-11-24 10:20:01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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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1月24日電 11月7日,省高院對王秀琴狀告養女郭美雲返還財產糾紛一案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場鬧得沸沸揚揚的養母告養女的官司終於告一段落。

    46年前抱回養女

    一提及往事,今年83歲的王秀琴就淚流滿面。據她的二兒子於源淮講,他家現住在黑河市愛輝區。1957年的一天,母親王秀琴聽說在長發屯一戶村民家有個7個月大的女嬰每天只喝玉米面粥,瘦得皮包骨,眼看就要餓死了,而孩子的母親已不在了,於是母親和父親商量後,將那個可憐的孩子抱回了家。動遷補償款惹分歧

    『自從這個孩子到了我們家以後,父母就把她當成了寶兒,並給她取名為郭美雲。等她長大了,母親又給她操辦了婚事。』於源淮說。

    1997年9月4日,王秀琴和老伴居住的一套面積為56平方米的公產房參加了房改,變為私產,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為王秀琴。後來,經老兩口商量,同年9月30日,王秀琴將此房屋給了郭美雲,並到黑河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但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1999年12月21日,王秀琴的老伴去世。2000年10月,該房屋被黑河市經濟合作區動遷事務所動遷,郭美雲夫婦把三萬多元的動遷補償款私自領走。

    養母女對簿公堂

    2001年2月26日,王秀琴一紙訴狀將郭美雲告到愛輝區人民法院。2001年6月16日,法院經過一審後認為,原告與被告的贈與關系於1997年9月30日經黑河市公證處公證後,原告應將動遷房屋贈與被告,但該房屋公證後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也未在公證後將該房交於被告,直至該房動遷原告始終在此房屋居住,被告並沒有實際佔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被告應返還原告王秀琴動遷補償款人民幣28000元。

    官司贏了情已逝

    因不服一審判決,同年,郭美雲上訴至黑河市中級法院。2001年11月19日,黑河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1997年9月30日,經黑河市公證處公證的,被上訴人將爭議房屋贈與上訴人的贈與行為合法有效,且被上訴人已將該房屋的產權證交給上訴人,上訴人對該房屋已實際佔有、使用和管理,現被上訴人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合同的請求不能成立。黑河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愛輝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了王秀琴的訴訟請求。

    2001年12月11日,王秀琴申訴至黑河市中級法院,2002年7月12日,黑河市中級法院駁回了王秀琴申請再審的請求。2002年10月6日,王秀琴向省高院遞交了申請再審的訴狀。2003年11月7日,經省高院主持調解,雙方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協議,郭美雲夫婦退給王秀琴人民幣12600元,剩餘款項歸郭美雲夫婦所有。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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