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5日訊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向全省各級法院下發了《關於改革執行收費工作的通知》,規定『法院受理執行案件中一律不得提前預收執行案件受理費』等9項內容。
黑龍江晨報今天說,此項規定一實施,立即在群眾中引起強烈反響。
報道說, 按以往的慣例,當事人打贏了官司,如果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但債權人申請執行時需要先交納申請執行費。而現實中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有的債務人逃之夭夭,不見蹤影,無法執行;有的債務人將錢財揮霍殆盡,執行不了;或有的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只能部分執行。因這些情況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都要由債權人自己承擔,這就造成有的債權人非但收不回損失,還得另增加申請執行費用的支出,導致了許多當事人對法院產生不滿。
為徹底改變這種債權人『贏了官司反倒賠錢』的現象,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確定了申請執行費在執行完以後再收取的基本原則,一改以往的計算方法,不再以執行標的作為計費基數,而是根據實際執行到的款項為基數計費:法院給債權人全部執行回來了,按規定比例收費;部分執行回來了,按執行回數額的規定比例進行收費;全沒執行回來的,分文不收,即『辦多少事,收多少錢』。此外,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或有關規定的經濟困難人群,還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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