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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間打鬧受傷 法院判學校不負責
2003-12-07 09:40:48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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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2月7日電今年9月的某日下午,某小學課間活動期間,學生楊某在操場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鬧的學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並被壓在身下,造成陰莖包皮挫裂傷。楊某受傷後,學校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並同時通知了3名學生的家長。在醫院,楊某做了包皮環切手術,但未住院治療,並於10天後到校繼續上課。其醫療費、交通費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監護人支付。經公安部門法醫活體檢驗鑒定,該包皮環切手術屬正常手術,不會對楊某的身體造成不良影響,屬於輕傷。

    其後,楊某的家長作為代理人,以楊某因傷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對今後生活產生影響為由,以另兩個學生及該校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3方賠償他們誤工減少的收入及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課間被李某、王某撞倒造成身體傷害,李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間,學校應當承擔教育、管理的責任。因此,楊某在校期間身體被傷害,該小學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但由於楊某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已由另兩個學生的監護人賠付,且公安部門的鑒定已證明楊某所受的傷害不會對其身體發育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原告的請求數額過大,於法無據,判決駁回起訴。

    原告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學校對傷害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卻不判決其承擔責任,結果不公,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王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課間嬉戲時致楊某受傷,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9條,『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應由兩名學生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在他們不慎致傷楊某的過程中,學校不存在管理過錯,故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予以撤銷。

    專家說法

    黑龍江省教育學院教師衣心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當按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學校責任,即學校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無過錯的即無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未成年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就有過錯,應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推翻了這一結論。實際上,兩級法院都是在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斷學校的責任,而分歧的關鍵在於對學校過錯的認定上。一審的判決,以只要未成年學生是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學校就一定有過錯的邏輯,推導出學校有責任。這樣的判斷,不僅沒有指出學校具體的侵權行為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缺乏法律上的支持,顯得過於武斷;而且也沒有考慮學校教育的具體特點和由此會給教育活動帶來的負面影響。二審判決糾正了一審的錯誤,有利於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護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如何確定學校管理職責

    那麼如何確定學校管理職責的范圍,以明確在類似的事故中學校是否有管理過錯呢?首先,要明確學校職責的來源。學校、教師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的職責,是來源於《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來源於有些理論所認為的學校是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而享有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盡到管理的職責,應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以及是否在可預見的范圍內,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為判斷依據。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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