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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透支炒股強行平倉受損 股民與券商:誰該賠誰
2003-12-27 15:20:29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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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2月27日電1994年10月,齊齊哈爾市股民王淑華在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齊哈爾市龍華路營業部(以下簡稱券商)開戶透支炒股。自1995年7月18日至9月21日,該券商分7次將王淑華23920股股票強行平倉。自1997年11月26日,該券商又將王淑華11760股上海石化股票凍結,至今已經6年。

    2001年7月,王淑華起訴券商,要求券商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其強行平倉給股民造成的損失6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券商賠償王淑華經濟損失60萬元,解除被凍結的王淑華股票賬戶。

    券商不服,提起上訴。2003年8月20日,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王淑華返還券商透支款5.6萬元,解除其被凍結的股票賬戶。

    12月22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無可爭議:券商構成侵權

    針對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齊哈爾龍華路證券營業部的上訴,2003年8月20日,二審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為,股民與券商的爭議主要有四點,其中,券商是否構成侵權則是其他三點是否成立的前提。

    二審法院認為:證券營業部強行將王淑華的股票平倉和凍結其股票賬戶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證券營業部為股民王淑華股票交易提供融資借款,雙方合意透支進行股票交易,違反了我國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規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在雙方合意透支股票交易行為中,證券營業部與王淑華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而在股票進入王淑華在證券交易所的賬戶時,該股票所有權即歸股民王淑華所有,王淑華與證券營業部之間借貸關系的效力並不影響王淑華買賣行為的效力和股票所有權的轉移。因此,證券營業部在王淑華透支買入股票後,未經王淑華同意,無權將其股票賣出。證券營業部利用其掌握股民股票賬戶的營業優勢,擅自出賣王淑華的股票,其行為構成侵權。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在股民王淑華與券商證券營業部之間進行的無效透支交易活動中,證券營業部應負主要責任,應對強行平倉給王淑華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爭議又起:平倉損失如何計算

    王淑華在證券營業部炒股時累計透支19萬元。股票走低時,經過證券營業部7次強行平倉,王淑華仍剩9萬餘元沒能償清券商的透支款,而此時王淑華13萬元股本經券商強行平倉後亦所剩無幾。

    責任雖然已經劃分清楚,可是,證券營業部強行平倉給股民王淑華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卻爭議頗大。

    一審法院認為,強行平倉損失應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解釋按平倉股票的平倉價與起訴前最高價之差50%支持;而二審法院則認為強行平倉損失應按平倉股票的買入價與平倉價差計算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股民王淑華與券商證券營業部合意透支後被強行平倉的行為是兩層法律關系,即王淑華與證券營業部的合意透支行為,因違反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而無效;而王淑華使用透支款購買股票行為則合法有效。對此,證券營業部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淑華拖欠透支款95197.47元亦應予以償還。券商證券營業部無權采用強制手段收回透支款,其對股民王淑華股票強行平倉和凍結股票賬戶的做法系侵權行為,因此給王淑華造成的經濟損失券商證券營業部應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股票交易的風險性和雙方合意透支券商應承擔主要責任等因素,強行平倉損失應按被平倉股票的平倉價與起訴前最高價之差的50%支持;送股損失按除權交易日該股票平均價支持;凍結賬戶損失按被凍結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的50%支持。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券商證券營業部賠償王淑華強行平倉損失400841元,送股分紅損失276000元,凍結賬戶損失20580元,扣除王淑華欠透支款95197.47元後,券商證券營業部應賠償王淑華經濟損失60萬餘元。

    接到一審法院判決後,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齊哈爾龍華路證券營業部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按平倉價與起訴前最高價差的50%賠償股民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其價格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且股票交易風險大,獲利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強行平倉的侵權行為並非必然造成權利人的可獲得利益的損失。因此,賠償數額應按股票買入價與證券營業部平倉時賣出價之間的差價總額及該筆資金自賣出之日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計算損失。然而,由於王淑華與證券營業部的合意透支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無效,雙方對造成的損失均有過錯,而主要過錯在券商證券營業部,王淑華承擔次要責任,雙方可按7 3比例分擔平倉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按被強行平倉股票的平倉價與起訴前最高價差的50%計算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並予以糾正。

    因此做出判決:證券營業部應賠償王淑華被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及被凍結股票賬戶所造成的損失共計38359.79元。由於王淑華尚拖欠證券營業部透支款本金95197.47元應返還。兩項相互抵銷後,王淑華應返還證券營業部透支款5.6萬餘元。

    該不該賠償分紅、送股收益

    自1997年11月26日起,王淑華在炒股時,其微機就出現了『您已被限制,不能使用自助終端』的警告。王淑華認為,券商證券營業部非法凍結股民賬戶和股票,侵犯了股民對賬戶的專有權和股票的所有權,剝奪了股民從事股票交易的權利。

    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支持了王淑華的觀點,認為:依股票交易規則規定,實現持有人股票交易經營權的前提是股票持有人的交易賬戶不受他人侵犯。證券營業部凍結客戶賬戶,侵犯了客戶對賬戶的專有權和股票的所有權,剝奪了股民對股票所行使的交易經營權。因此,證券營業部將王淑華賬戶內股票以鎖倉形式禁止其從事股票交易,是對王淑華股票財產權的侵害,應賠償王淑華凍結股票的損失。由於證券營業部長期凍結王淑華的股票賬戶,使其喪失股票交易的贏利機會,很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原審法院按凍結股票被凍結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價差的50%%計算確定凍結賬戶損失為20580元並無不當,予以支持。

    可是,就王淑華主張券商應返還其應得的股票分紅、送股收益,二審法院沒有支持。對此,王淑華表示不服:『券商在獲取了高額的透支利息、印花稅和傭金後,還將我應得的送股、分紅的276000元也給霸佔了。』

    王淑華認為,股票是記載持有人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憑證,股民從購買某種股票之日起,就在法律上成為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王淑華的股票如不被券商強行侵權平倉,應享有股本送股、分紅的權利。根據有關規定,無論該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如何變動,都不影響持股股東應享受的送股、分紅等必得利益。

    接受采訪時,王淑華代理律師說,根據《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賠償的原則,對侵權造成的後果可以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或要求其恢復原狀。可是,券商對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不僅沒有賠償,就連起碼的『恢復原狀』都沒有做到。相反,遭受券商強行平倉侵權的股民王淑華反倒賠給了侵權人5萬餘元的『損失』。

    『贏了官司卻賠了錢!這樣的事怎能讓人接受?』王淑華說。

    『侵權之債』該由誰償還

    王淑華認為:券商為了賺取更多的傭金和利息,違反國家有關法令向股民融資是造成這起侵權案的主要原因。二審法院判決她返還券商9.5萬元透支款,實際是券商多次反復平倉造成的『窟窿』,事實上這9.5萬元債務不是她自己炒股票失誤造成的損失,而是證券公司反復低價平倉造成的。券商在每次強行平倉的同時,高額利息、傭金、印花稅都收在自己的賬下,把平倉出現的『大窟窿』卻記在她的賬下,這就是9.5萬元透支款形成的原因。

    據此,她認為二審法院判決她返還這筆『侵權之債』沒有法律依據。

    王淑華說,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齊哈爾市龍華路證券營業部屬證券經營機構,其業務范圍僅限於代理買賣證券。證券營業部無權未經股民同意,擅自將股民的股票強行平倉。由於證券營業部的侵權行為,致使股民王淑華喪失了在更高價位賣出股票從而獲得更高利潤的機會。

    王淑華認為,二審法院判決采用『往前算法』(即買入價與平倉價之差作為賠償標准)沒有法律依據。股票侵權案是按《民法通則》認定的,其賠償標准就不能離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賠償原則。把侵權還沒有發生時的買入價與侵權時的平倉價強拉在一起,造成了侵權因果關系的混亂。

    王淑華說,股票價格經常波動是市場規律,當一種股票漲到最高價時,因股民的操作水平不同,不可能保證股民一定在最高價時賣出,法律上可以把它視為不確定的可得利益,但絕不能排除如果王淑華的股票不被強行平倉,她就有可能以最高價或次高價賣出。而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把這種可能在法律上斷然全部否定,這顯然是不公平,是違反《民法通則》的。王淑華被侵權後沒有得到賠償,反倒賠償侵權券商,這就足以說明這種計算方法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腳的。

    12月22日,記者隨王淑華到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齊哈爾龍華路證券營業部與總經理助理張先生交流對此案的看法,張助理的觀點與王淑華大相徑庭。他認為,券商與股民之間的平倉之爭是特定歷史時期留下的特殊歷史問題。股民的透支行為是強行透支行為,券商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有權對有可能出現風險的股民收回透支款。這種收回透支款的方式就是強行平倉,張助理解釋說:『這種防范風險的行為方式是由證券行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不存在侵權問題。』

    張助理說,平倉也給券商帶來了損失,這個損失就是一旦股民無力償還透支款,這個損失就得由券商承擔。同時,由於透支引起的強行平倉行為,證券公司有關責任人也承擔了相應責任,最近,內蒙古的一位證券公司領導就將受到懲處。

    張助理還表示:『法院的判決往往偏向股民。』張助理說,法律是要保護券商的利益的,如果券商的利益得不到保護,那麼,證券公司就得賠償上億元資金,證券公司就得倒閉。他說,在齊齊哈爾有多家證券公司發生過平倉糾紛,這是那個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當初,雖然有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證券交易的條例,但許多證券公司都沒有遵守,違規透支在當時是普遍現象。

    張助理答復王淑華,她的股票賬戶現在是可以進行交易的,不過,炒作股票的收益將衝減賬戶資金的負數。

    張助理認為王淑華關於送股、分紅是可得利益的觀點是正確的。他說:『股民持有某種股票就享有該股票送股、分紅的權利。』他認為,如果該股票送股、分紅,王淑華的股票賬戶上應該有這筆收入。

    一類案件兩樣解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本案的『關於武漢市中南證券部與彭先祥股票糾紛一案的請示答復』中說:『券商強行平倉的行為是否給股民造成了損失,關鍵在於平倉行為發生以後至當事人起訴時,股票的價格是走高還是走低。如果走高,那最高價與平倉價之間的差價即為平倉行為造成的損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遼寧省中國銀行證券營業部與杜妍股票糾紛一案的請示答復』卻確認了買入價與平倉價之差作為賠償標准(即『往前算法』)。

    就最高院答復的如上兩個截然不同的平倉損失計算方法,一審法院審判時引用了最高院給武漢的答復;而二審法院在審判時卻引用了最高院給遼寧的答復。王淑華認為,最高院下發的兩個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釋是造成二審法院不同判決的根源。

    就王淑華所反映的問題,記者通過電話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邵文紅主任請教,邵主任向記者表示,王淑華所反映的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為打這場官司耗費9年精力並為之付出沈重代價的王淑華向記者表示:要將這場官司『打到天邊』。她決心到最高法院討說法。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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