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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砍12棵國家珍貴樹木 兩民工偷砍『燒柴』闖大禍
2004-01-10 13:20:49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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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兩民工在鶴北林區偷砍了12棵山槐,沒想到這一砍卻砍出了一道司法難題。因為被林區人認為是『燒火柴』的山槐卻是國家的珍貴植物。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兩株以上,就是犯罪行為,公安部門認為兩民工犯了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罪。檢察機關卻認為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罪的前提是涉案人要『明知』,而兩民工砍伐之前並不知道山槐是國家珍貴樹木,至多是盜伐林木罪,但兩民工盜罰林木的數量又不夠立案標准,所以『不予批捕』。
東北網哈爾濱1月10日電 砍伐者不知偷砍的是國家珍貴植物,就不能認定犯了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罪嗎?我國法律在此方面是怎樣規定的呢?8日,記者對此案進行了采訪。 

    偷砍『燒火柴』惹大禍 

  2003年11月20日,鶴北林業局青峰林場派出所抓獲兩名偷砍山槐的外地民工。 

  派出所的報捕材料上說,當時工作人員在青峰林場巡山時發現一輛可疑的吉普車,經檢查吉普車從前排座位往後裝滿了已被鋸成一段一段的山槐,山槐胸徑在12?18厘米,樹齡大多在20年左右,有的樹齡在30?40年之間,被砍山槐達12株之多。砍伐山槐的兩名民工和運輸山槐的吉普車都被帶回了派出所。兩名民工在接受派出所的訊問時說,他們叫李長林和王新,是伊春烏馬河區來青峰林場打工的。據李長林和王新交代,他們聽當地的林區職工說,山槐能避邪,花紋漂亮,木頭結實,就想砍些弄回去做桌料。派出所民警告訴他們,山槐是國家的珍貴植物,非法采伐毀壞兩株以上國家的珍貴植物就犯了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罪。兩名民工一聽就傻了。他們在林區打工的時候,林區職工說山槐是『燒火柴』,上山盜樹的人也不願意把『燒火柴』盜下山,正是因為這『燒火柴』不值錢,他們纔想偷砍點做桌料的。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11月17日通過的司法解釋規定,采伐、毀壞珍貴植物兩株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 

    山槐是國家珍貴樹木嗎? 

  鶴北林業公安局在報捕李長林和王新的卷宗裡附上了一份從互聯網上下載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 第一批 》,而李長林和王新對『燒火柴』山槐成為國家珍貴植物還是似信似疑。另外,從互聯網上下載一份名錄就說山槐是國家珍貴植物,似乎也缺少法律的嚴肅性。那麼山槐到底是不是國家珍貴植物呢? 

  記者在互聯網上查詢得知,《國家珍貴樹種名錄 第一批 》是國家林業部頒布的一份名錄。分一級和二級兩類,其中一級珍貴樹種37種、二級珍貴樹種93種,山槐在此名錄裡列在二級珍貴樹種中。省林業廳資源處王興文介紹說,山槐屬於國家珍貴植物,不但收入了《國家珍貴樹種名錄》,黑龍江省的珍貴樹木名錄中也有山槐。據王興文講,山槐是一種伴生種,主要分布在林區松林的底窪地,因為它是一種亞喬木,在林業資源調查中不在調查之列。王興文肯定地說,如今山槐確實非常稀少了。東北林大植物研究實驗室的聶紹荃老師說,1999年8月4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珍貴樹種名錄》中沒有山槐,但國家林業部頒布的珍貴樹種名錄中有山槐。新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正斌說,國務院發布的法規和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規章都有法律效力。兩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砍伐國家珍貴植物是無疑的。 

    『明知』纔能是犯罪? 

  2003年12月26日,鶴北林業公安局以李長林和王新犯『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罪』向當地林業檢察院報請逮捕,而鶴北林業檢察院卻不贊同公安部門的意見。檢察機關在閱卷時發現,李長林和王新在訊問筆錄上說他們在被公安部門抓獲前,並不知道山槐是國家珍貴樹木。檢察院依據法學專家陳興良的《刑法全書》的闡釋認為,『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罪』必須以行為人『明知』為前提,否則就不構成此罪。在李長林和王新不知道山槐是國家珍貴植物時,只能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此罪的解釋規定,盜伐林木在林區要達到兩立方米纔可以立案。而李長林、王新砍伐的山槐不足兩立方米,所以檢察機關決定對李長林和王新『不予批捕』,並退卷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盜伐了12棵國家珍貴植物,怎麼就不構成犯罪呢?檢察機關的決定似乎讓公安機關感到意外。省林業廳資源處王興文說,按照國家刑法規定,非法采伐兩株以上的就應該立案了。省南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俊義認為,李長林和王新砍伐國家珍貴植物,從數量上看已經構成了犯罪。李長林和王新都是成年人,他應該知道砍伐國家珍貴植物是什麼後果,至於他不知道山槐是國家珍貴植物,那是他自己的過錯。這種情況只能推斷他知道,而不能以行為人自己說不知道為准。省檢察院林區分院監察監督處的國靜說,她也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植物罪』是一種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前提是必須『明知』,如果不明知也就不存在故意了。但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是不是『明知』很難判斷。檢察機關依據的《刑法全書》是一本比較權威的解釋,但它不是國家法條規章和法規,只能作為參考。國家權威機關在這方面的權威解釋還是一個空白。 

  哈爾濱市新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正斌說,民工砍伐珍貴植物引發的司法難題去年也有一個特例,河南4名民工偷吃科研所的『天價葡萄』,已經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偷吃葡萄的4名民工堅持說自己偷葡萄前不知道科研所的葡萄是科研所用,但後來4名民工偷吃的葡萄還是作價1.1萬元,並有3人以盜竊罪被起訴判刑。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國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認為,我國刑法總則(第14條)說只有『明知』會發生危害『結果』,纔能構成故意犯罪,這是一種『結果本位』原則。而刑法分則規定的故意犯罪主觀事件卻沒有要求行為人對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認識,這是一種失誤。陳興良教授建議對刑法作進一步修改,使總則與分則相一致。(本文李長林、王新為化名)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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