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2月13日電春節長假期間,許多人由於工作需要仍堅守在工作崗位上,按《勞動法》規定,春節初一至初三加班職工應得到『三薪』。12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哈市勞動部門以及哈市部分企、事業單位、商場、超市、餐飲業等單位加班的職工。
春節期間,哈市開發區大多數酒店都開門營業。據某酒店服務員介紹,春節加班期間,他們沒有『三薪』,只是伙食比平常好,允許喝酒;年三十晚上,老板給每人發了紅包。
在春節期間,許多超市為方便顧客都沒休息,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非營業部門的員工都按規定正常休息。在最近的一次發薪中,加班的員工們大都領到了加班薪水。
據哈市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講,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春節期間,初一到初三加班的職工應得到『三薪』(工資基數或約定工資基數的300%)。初四到初七加班的職工可要求補休或獲得『雙薪』(工資基數或約定工資基數的200%)。春節期間加班的職工應注意當月發放的工資是否含加班工資,如沒有可通過仲裁討要加班工資,但必須在當月工資發放之日起60天內申訴。
面對法定的『三薪』卻得不到,更多的人選擇了沈默。他們認為,因拿不到『三薪』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而丟工作,不值。某商場服務員小劉說,她家在外地,通過熟人她好不容易找了這份工作,雖然老板沒給『三薪』,但她不想投訴,因為投訴就有可能丟工作。在某事業單位上班的劉先生說,春節期間,因接待客人只休了兩天。春節後,領導也沒提『三薪』的事,他說,不想為『三薪』這點小事讓領導對他有看法。
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所長趙瑞政說,職工拿不到『三薪』有兩種可能,一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都不懂法,對《勞動法》規定的節日期間要加薪不了解;二是用人單位知法犯法,職工怕丟工作不敢投訴。趙瑞政說,勞動部門要加大對相關法規的宣傳力度,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而沒拿到『三薪』的職工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因被投訴而開除職工,會嚴重損害單位信譽,同時勞動部門和媒體也應對這類企業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