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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事業單位將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工資分離
2004-03-05 14:06:3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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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3月5日電 根據《哈爾濱市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導意見》規定,哈爾濱市將按照事業單位性質、功能和財政供給形式進行分類,對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

    工資分配比例有別

    財政全部供給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靜態工資總額包乾辦法;財政部分供給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動態工資總額包乾辦法;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不含具有行政性收費職能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分配辦法時,在人事部門調控的工資總額內,財政全部供給單位個人工資進行再分配的比例不低於工資總額的50%,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也可以全部進入再分配。財政部分供給和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應將個人工資總額全部進行再分配。

    實際工資單位決定

    實施分配制度改革的單位均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工資相分離的辦法。檔案工資記載工作人員經聘任或任命的職務所享受的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基本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當工作人員調動或退休時,應當按檔案中記載的基本工資和津貼介紹工資或核發退休費。檔案工資隨聘任職務任職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的變動及國家和省的工資標准調整和正常晉昇工資而增加。實際工資按單位分配辦法執行。責任風險相一致

    實施分配制度改革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收入與其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相一致,按照乾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後審批或確定。財政全部供給無經營性收入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財政部分供給有經營性收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非財政供給有經營性收入單位負責人的工資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有經營指標或承包合同的單位,按指標和承包合同兌現工資。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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