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7日電 曾經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的胡海英離婚案近日又有新進展。就案件此次審理過程中的爭議焦點——宏鳴火鍋店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問題,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兩處宏鳴火鍋店歸胡海英、李鍾鳴共同共有。
今年36歲的胡海英於2001年3月拿了家中50萬元出走。她當時的婆婆金順濤報案後,胡海英被哈市南崗區警方以涉嫌盜竊為由抓進了拘留所。同年4月,胡海英向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提出與丈夫李鍾鳴離婚。此案審理初期,雙方激烈交鋒的焦點主要在胡海英是否是宏鳴火鍋店的『老板娘』、財產權屬是否有份。後期,雙方則就宏鳴火鍋店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各不相讓。案件至今歷時已整整3年。
2003年4月,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兩處火鍋店為胡海英、李鍾鳴共同共有。李鍾鳴、金順濤不服判決上訴至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圭學(李鍾鳴之父)在案件二審期間提出追加自己為第三人,也要求參加訴訟。案件又生波瀾。
2003年6月,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重審。
經過半年時間的審理,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判決:火鍋店的所有權應為李鍾鳴及其配偶所有,不支持金順濤及李圭學要求享有兩處火鍋店所有權的主張。兩處火鍋店均設立於胡海英與李鍾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在企業工商檔案中已載明兩處火鍋店系私營企業,投資人和企業負責人亦均為被告李鍾鳴。
另外,就李鍾鳴、金順濤及李圭學提出的他們曾參加兩處火鍋店的經營管理故應享有所有權,而胡海英未參與經營管理不應享有所有權的主張,法院指出,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可分享,胡海英是否參與經營管理並不影響其對兩處火鍋店的所有權;不能因李鍾鳴、金順濤及李圭學曾對火鍋店進行經營管理而認為火鍋店系家庭共有。李鍾鳴、金順濤及李圭學提出的兩處火鍋店為其家庭共有財產的主張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