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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施工單位『一時疏忽』安錯了房門,致使魏家和金家相鄰兩房的一間耳房『錯誤』易主。2003年初,當金家發現自己的房屋面積缺少17平方米時找到開發單位交涉,結果發現鄰居魏家竟然多出了17平方米。於是,金家到法院起訴,要求魏家退還多餘面積並賠償損失。訴訟的結果是魏家敗訴。然而,魏家以金家訴訟主體錯誤為由,堅持應該追究開發單位的責任。事情湊巧的是,開發單位是一家法院,而判決魏家敗訴的恰恰還是這家法院。
東北網哈爾濱3月22日電 今年3月10日,北安市人民法院給魏喜春下達了執行通知書,限定他在3月17日前倒出17.09平方米的耳房,並支付供熱費、執行費、案件受理費共計695元。
『簡直是無稽之談!』魏喜春說:『這筆錢怎麼能轉嫁到我頭上,開發單位北安市法院不但不承擔絲毫法律責任,還堂而皇之地當起「裁判」,你說我該上哪兒說理去?』
3月16日,記者到北安市采訪時,經過兩審都敗訴了的魏喜春表示他要繼續申訴。
金學寶:我的耳房『跑』到隔壁去了
2001年9月,北安市人民法院開發了三棟商住樓,該樓由北安市第二建築公司施工。由於該公司拖欠金學寶磚款17萬元,經過與北安法院協商,二建公司同意用所承建的3號商住樓5單元一戶140.48平方米的房屋抵償所欠磚款,此款由法院從二建公司的施工費中扣除。同時,法院基建辦為金學寶開具了購房收據。
『拿到房屋鑰匙後,我始終沒有入住。2003年春,有人要租我的房子做買賣,我便領人家看房,結果人家提出這房子不足140.48平方米。於是,我先後找到承建此樓的二建公司,北安市法院和市房產局測繪大隊經過實地測量並與設計圖紙比較,發現我所缺少的面積在我家隔壁魏喜春家。』金學寶說:『我所購買的樓房與魏喜春家東西相鄰,從圖紙上看,缺少的面積正好是一個耳房的面積,而這個耳房的房門恰恰開在了魏家,耳房於是成了魏家的。』
發現錯誤後,金學寶找到開發單位北安市人民法院基建辦,要求補足缺少的面積或退還多餘款項並承擔損失。可是,北安法院卻以房屋是二建公司承建,同時又是二建公司欠金學寶的錢,責任應該由二建公司承擔為由拒絕對金學寶進行賠償。
盡管法院不同意對金家賠償,但還是找到多佔了面積的魏喜春,要求他退房。而魏喜春卻提出,房子已經進行了裝修,如果退房,他的房屋結構必然改變,那麼裝修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三方協商不果,金學寶於2003年6月20日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魏喜春退還所侵佔的房屋17.09平方米,給付其墊付的供熱費406.74元及因侵佔造成的房租損失14160元。
魏喜春:耳房『跑』到我這兒不是我的錯
『我的確不應該佔人家的房子,退房是理所當然的。』魏喜春說,『但現在我不服判決的理由是我不應該成為本案的被告。』
魏喜春覺得,這個案子從開始立案到審理程序上都有問題。首先,金學寶是與開發商北安市人民法院簽訂的購房合同,缺少面積應該找開發商協商解決;其次,該建築從圖紙設計到工程施工都是由開發商操作的,與自己沒有絲毫關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自己沒動過一磚一瓦,『金學寶的房子面積少了與我何乾?』
『其實,我並不是有意要佔用人家的房子,我自己的房屋多了面積,起初我並不知道。』魏喜春說:『2001年,北安市人民法院要開發這棟樓時,我家在動遷之列,當時法院給了動遷補償8萬元。根據動遷協議中有關回遷的約定,2001年9月19日,我家與法院簽訂了購樓協議,協議約定我家購買的這座樓面積為80.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為1200元,總金額96660元。』
2002年11月份入戶時,法院基建辦的人告訴魏喜春說房子多了6平方米,於是魏喜春又補交了6平方米的錢。『我當時也覺得這房子的面積挺大,我以為樓房面積是按使用面積計算的,就沒在意。房子買到手後,按照我們的設想對房間重新進行了裝修。』魏喜春說。
法院當裁判:自己的刀能削自己的把?
2003年11月14日,北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金學寶訴魏喜春商品房面積糾紛案。
經審理法院查明,北安市二建公司在施工時,由於施工人員未按圖紙設計施工,將金家二樓的17.09平方米房屋劃到了魏家所有的二樓內,(北安市法院)基建辦在交付樓房使用時未發現此情況,買賣雙方對樓房面積誤差一事均未提出疑義。
法院認為,由於北安市二建公司施工隊的過失未按圖紙設計施工將金家二樓的耳房17.09平方米樓房劃到魏家的二樓內這一事實清楚,金家得知後向魏家索要此房時,魏家理應給金家倒出,而不倒出顯然侵害了金家對該房的所有權。
法院判決,魏家現佔用的金家二樓17.09平方米耳房立即給金家倒出並給付金家供熱費406.74元。
判決後,魏喜春不服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本案審理違反法定程序,應列北安市法院為被告;魏家沒有侵權行為,不夠成侵權;原判決由魏家承擔供熱費是錯誤的。
2004年2月17日,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魏家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魏喜春仍然不服,他表示要繼續申訴。他說:『所有的損失和混亂都是北安市法院造成的,被告理應是法院。而在二審時,對於我要求列北安市法院為被告的請求,在庭審和判決中只字未提。』
『自己的刀能削自己的把?』魏喜春說。
魏喜春:我一定要告法院
3月17日,記者與魏喜春(因殘疾行動不便)的弟弟魏四春一同到北安市法院諮詢有關執行問題。
在該法院的執行局,魏四春問:『我家裝修的損失咋辦?』法院的執行人員說,他們只管按照判決書執行,因為判決沒有提到這部分損失,所以也沒有辦法補償魏家的損失。不過,對此事,院領導的意見是魏家可另行起訴。』魏四春問:『那我該告誰呢?』執行人員告訴他,告誰是魏家人自己的權利,他們不管。法院執行的任務就是把魏家耳房的門砌上封死。
在法院民一庭,魏四春對李佳林庭長說:『你了解我的案子,我當被告是冤枉的,被告應該是你們法院,是法院賣出的房子。』
李佳林說,誰當被告並不重要。打官司無外乎兩種情況,一是打實體;二是打程序。這個官司打的就是實體。這個官司無論程序如何、無論誰是被告,最後退房的都是你。在法律上不當得利都是要追回的。至於你的損失應該告法院還是原告,你得等執行完畢後再說。
原基建辦主任、現任辦公室主任的賈玉亭說,這事跟基建辦沒關系,是施工單位施工錯誤造成的。魏四春質問:『我家買的是你法院的房子,我們之間有合同關系,所以我只能對法院說話,我有損失也得找你。』賈玉亭說,無論告誰,你家都要給人家退房子。你的損失找不到法院。
最後,魏四春來到該法院立案庭,諮詢自己的案子應該向誰申請權利。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告訴他,誰受益告誰,你可以追加法院為第二被告。
據了解,北安市法院在2001年同時開發了3棟商住樓共計152戶,除了以集資樓的方式分配給法院五十餘名職工外,其餘全部對外出售。魏喜春表示:多佔的房子該退照退。可是,他還要繼續申訴,要讓開發商北安市人民法院當被告,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