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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交通違章,處罰力度加大了
2004-03-29 14:46:06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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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3月29日電今年5月1日起交通違章,處罰力度將加大。

    今天出版的《生活報》報道,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明顯偏低,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信號 闖紅燈 ,尤其是超載、超速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罰款數額比較小。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罰款幅度為:

    1、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可以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第89條)。

    2、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可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90條)。

    3、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91條第1款)。

    4、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第91條第2款)。

    5、對公路客運車輛超載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載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92條第1款)。

    6、貨運機動車超載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載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第92條第2款)。

    7、運輸單位的車輛超載的,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92條第4款)。

    8、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上述牌證、標志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96條)。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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