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大年初三,李英在走親戚時又碰見劉永之妻,劉永之妻再次對李英進行辱罵,引起爭吵。一肚子火沒處發的李英便堅持說是劉永所為。
剛過完十五,劉永來到縣人民法院起訴李英侵害自己的名譽權,要求李英為自己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損失25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元。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經過庭審,法院認為,被告李英雖系受害者,但因為判斷失誤,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被劉永強奸,便到公安機關控告他,並在公共場合說劉永強奸自己。在公安部DNA鑒定出來後,已排除劉永強奸事實的基礎上,仍說是劉永所為,造成原告劉永聲譽受到影響。被告李英的所為雖無主觀上的惡意,但對劉永的名譽權已造成損害,故此,被告李英應承擔侵權責任,向原告劉永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慰撫金。
一審判決後,李英對此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訴稱自己被別人強奸是事實,自己憑作案人聲音及各種情況認為是劉永所為,纔向公安機關報案,行為並無違法之處。至於雙方爭吵,是由於劉永及家人先辱罵自己纔引起的。自己在此事上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主動找到劉永進行辱罵和誹謗。自己對劉永沒有名譽侵權的事實發生,也不存在名譽侵權的行為,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英在主觀上沒有存在損毀劉永名譽的故意,只是在權利受到侵害後,纔向公安部門報案,這是法律賦予她的權利。公安機關作出的DNA鑒定結論已排除了劉永強奸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李英在眾人面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散布言論,以此來毀損劉永的名譽。雖然雙方曾發生過爭吵,爭吵中李英也說是劉永所為,但這一切均是由於劉永之妻先辱罵李英引起,李英的行為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故此對劉永的名譽不構成侵權,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一審原告劉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