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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婦女懷疑鄰居是強暴者 鄰居以侵犯名譽權將其告上法庭(四)
2004-05-09 09:39:54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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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疑與侵權不同

  就此案的審理哈爾濱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趙連勤認為:

  說法之一 報案行為不侵權

  公民的名譽權是公民人身權利的一種,它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就其自身的人身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這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中,李英是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根據猜測,懷疑是鄰居劉永所為,其報案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她沒有在公眾場所對劉永名譽進行誹謗。故此,其行為構不成名譽侵權。作為當事人的劉永,在別人根據推測懷疑自己後,應找當事人及公安機關反映問題,從而證實自己的清白,不應帶家人多次前往受害人家中進行辱罵。如果受害人李英通過一定的方式傳播,影響了自己聲譽,他應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名譽權。

  本案中,李英作為一名受害者在身心遭受摧殘後,憑合理懷疑認為是近鄰劉永所為,且雙方素無矛盾。她對一審原告劉永也沒有采取侮辱、誹謗或其他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來損毀對方。其行為對劉永來說構不成名譽侵權。

  說法之二 公民享有控告權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具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控告他人的違法行為,他人以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假借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中,受害人李英被人強奸是客觀事實,作為一名女子,她本人內心是不願意宣揚的。可她又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討個說法。法律賦予她控告的權利。在向劉永討說法未果後,她纔來到公安機關,並根據自己的合理猜測控告村民劉永是強暴她的嫌疑人。在這裡,受害人李英作為一名公民是善意向公安機關反映問題,盡管她了解情況還不夠准確,反映問題時也說明自己僅僅是懷疑,其行為對劉永來說構不成名譽侵權。

  說法之三 沒有損害不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過錯實施了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纔產生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損害後果往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造成受害人的名譽損毀的不良後果,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具體體現在受害人的親屬與其斷絕來往,配偶與之離婚,周圍人們對其輕視、嘲笑、怨恨、議論等;二是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非財產損害和財產損害的間接後果。如因名譽侵害導致受害人精神損害接受治療而支出的費用等。

  本案中,李英在被別人強暴後,與劉永進行理論時,雙方纔發生爭吵、辱罵,沒有給劉永帶來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後果,沒有造成損失,也沒有損害結果的存在,因此,李英不應向劉永賠償精神慰撫金。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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