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1日電5月12日是《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周年。黑龍江省法院系統十年來共受理刑事和非刑事國家賠償案件740件,決定賠償279件,賠償金額100餘萬元,確保了一批蒙受冤屈的當事人獲得司法救助。但是,在《國家賠償法》實施過程中仍出現了諸多問題,國家賠償舉步維艱。今天,黑龍江省高院公布了省內三起典型的國家賠償案例。
三次錯判三次申訴
1994年10月7日16時許,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郊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王有恩及其妻子米巧玲收容審查。1995年4月22日,牡丹江市郊區檢察院以王有恩涉嫌殺人罪、米巧玲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1996年6月18日,牡丹江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有恩犯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8月27日,牡丹江市司法局委托律師協會召開案情研討會,與會律師一致認為本案證據不足。在律協的支持下,王有恩的辯護律師致函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省高級法院關注此案。10月1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銷牡丹江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1996年12月,牡丹江市中院重審時仍認定王有恩犯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翻供而加刑)。1997年1月30日,王有恩再次向省高院提出上訴。9月13日,省高院撤銷牡市中院重審判決,發回重審。2000年2月28日,王有恩在獄中盼來了牡市中院的開庭審理的通知。牡市中院下達判決,王有恩犯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米巧玲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王有恩夫婦不服判決,再次委托律師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經審理,於10月撤銷牡市中院再審判決,宣告王有恩、米巧玲無罪。11月8日,王有恩夫婦被無罪釋放。
王有恩夫婦無罪回家後,於2001年2月13日把申請國家賠償材料交到了牡丹江市中級法院和牡丹江市檢察院,請求賠償,索賠精神損失費共計25萬元。此後,王有恩數次找到兩機關,但兩機關均以種種理由不作為。4月16日,王有恩夫婦把申請材料交到省高院賠償委員會。12月14日,省高院作出賠償決定,由牡丹江市中級法院和牡丹江市檢察院共同賠償王有恩夫婦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共計144877.83元。可是,從2002年4月19日至今,王有恩夫婦拿著一紙賠償判決書,卻拿不到自己應得的賠償金。
鄰裡口角入獄兩月
黑龍江省勃利縣大四站鄉村民譚秀芬於1998年7月21日因瑣事與鄰居發生口角並廝打在一起,雙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皮外傷。9月24日14時許,大四站派出所民警強行將正在醫院看病的譚秀芬抓到派出所,後對其進行暴力取證,讓譚在已經擬好的材料上簽字。譚不從,派出所將其押到勃利縣拘留所。9月29日,七臺河市檢察院法紀局在檢查監所時發現,勃利縣公安局對譚秀芬羈押無任何手續,建議派出所立即放人,此時的譚已精神失常。2001年1月19日,七臺河市法院作出判決,勃利縣公安局賠償譚秀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合計27352.42元。譚的丈夫徐元生向法院交了1091元的執行費。12月26日,法院以無法執行為由退回了執行費。此後,徐元生多次上訪,後在省領導的過問下,他纔於2002年12月30日拿到這筆賠償款。
暴力取證拒不賠償
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的叢德東因土地承包問題與加北鄉的高紀文發生爭執。1996年7月2日,高紀文帶領三個人手持凶器要報復叢德東,其同伙被叢德東紮傷。加格達奇區法院因此將叢德東關押在當地看守所。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加北派出所民警張豐海等人在提審叢德東時,實施暴力逼取口供。叢德東被關押了83天放回時,已經精神失常。2000年6月20日,叢德東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賠償各項費用576376.95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賠償。2000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加格達奇區公安局賠償叢德東304536元。加格達奇區公安局不服地區中院的賠償決定,申訴至省高院。2002年7月3日,省高院駁回了加格達奇區公安局上訴申請,維持大興安嶺地區中級法院的一審賠償決定。法院多次發出執行通知書,但加格達奇區公安局仍拒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