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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十年受理再審國家賠償案件183件 47人獲賠償
2004-05-11 20:25:38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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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5月11日電(賈晉璇 記者 雷蕾)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年間共受理再審改判無罪、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等各類國家賠償案件183件,結案181件,決定賠償金額2,224,907.80元。47人獲得相應補償。

    5月12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10周年紀念日,由於被法院違法扣押財產而損失近2萬元的王淑華將從法官手裡拿到了當地法院賠償的14000元錢。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即按照最高法院『機構要健全、人員要精乾』的要求與部署,成立了賠償委員會,全市基層法院也全部成立了國家賠償工作理賠小組。

    1998年以來,哈中院經依法審查後,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83件。

    2000年10月22日,阿城市公安局河東派出所民警張偉在值班期間,審訊犯罪嫌疑高英傑的過程中,為逼取高英傑的口供,先踢高兩腳,後用一根白色的塑料管抽高背部數下。當張偉問高英傑是不是想殺人,高不承認時,張偉便拿起桌上的一個黃色的塑料袋套在高的頭上,並從後面拽住袋口,致使高英傑當場抽搐、嘔吐、神志不清。後高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高英傑系腦缺氧致中樞神經功能衰竭死亡。高英傑死後,張偉被哈市兩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邊翠賢曾分別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復議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兩機關均逾期未予答復。2003年邊翠賢向哈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了賠償申請,哈中院審理後,依法作出了阿城市公安局給付邊翠賢死亡賠償金248,440.00元的賠償決定。

    從成立至今,哈中院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做賠償義務機關的88件;檢察機關做賠償義務機關的44件;公安機關做賠償義務機關的51件;其中法院賠償1004567元;檢察機關賠償645367.16元;公安機關賠償512823.60元;法檢共同賠償175205.14元。有效維護了申請人的權益和社會穩定。

    1998年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現役軍人張彤因涉嫌傷害他人被哈爾濱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14日,被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份,當地法院以張彤犯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張彤不服,上訴至哈中院,哈中院以張彤故意傷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判決張彤無罪。在此期間,張彤共被羈押204天。張彤被放出來後,多次找到當地縣檢察院和法院,要求其賠償,遭拒絕後,張彤向哈中院提出了請求賠償的申請。市中院認為,張彤無罪被羈押204天,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且當地檢察院、法院在一定范圍內給張彤的名譽造成了影響,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決定當地檢察院、法院在侵權行為范圍內,為張彤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且共同支付張彤賠償金6783元。

    賠償決定執行難,是賠償工作中遇到的最為棘手的問題。賠償決定得不到執行,就會成為新的『法律白條』。哈中院在辦案中,始終堅持審執並重,在抓好審判工作的同時,千方百計做賠償義務機關的工作,使賠償案件得以執行。幾年來,哈中院對本院作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均自動履行,賠償決定執行率達95%以上。

責任編輯: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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