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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偽造信用卡騙取30萬元現金 三男子被判刑
2004-05-22 21:45:24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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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5月22日電(解娟 徐巍 記者 雷蕾)三男子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銀行30萬元現金大肆揮霍。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人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志新、齊永林、張春明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李志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齊永林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張春明還犯有行賄罪,被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被告人李志新,男,1963年生,原系福建省人,他在深圳經營一家裝飾公司。2002年7月,李志新在新疆烏魯木齊偶然從報紙上得知有人的信用卡被他人冒領,他來了靈感。後他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專門偽造各種證卡的『能人』。該『能人』將熟悉制卡技術的齊永林介紹給李志新。李志新如獲至寶,立即將齊永林安排到自己的公司任辦公室主任,並購置了工具,開始了偽造信用卡的『業務』。為獲取信用卡信息,李志新物色了一些在各商場賓館任收銀員的人,要求他們記錄客戶的信用卡信息,每提供一份真實信用卡信息的,獲獎金500元。然後,李志新將收集到的信息傳給齊永林,由其負責制卡。

    2003年5月至7月間,李志新指使齊永林偽造了中國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客戶信用卡數十張,而後由李志新持其中部分信用卡,選擇一些偏遠地區無監控設備的銀行提取了大量的現金。之後兩人在太原和石家莊等地的商場大肆消費,購買了手表、手機、金銀首飾、煙酒等大量商品。如此,共詐騙人民幣300,815.80元。

    2003年7月4日,李志新帶張春明來到哈爾濱市,選擇了南崗區一家工商行,由張春明先去摸情況,看是否有保安或監控系統。張春明進去後,向李志新報告說沒保安,於是李志新前往銀行提款。銀行工作人員發現信用卡有問題,於是向李志新說明需要授權,請其稍等,而後銀行向附近派出所報案,民警趕到現場後將李志新當場抓獲。

    在外『望風』的張春明見李志新被抓,通過查詢得知了派出所的電話,於是打電話給承辦案件的該所孟副所長,自稱是李的朋友,要與所長見面,孟所長直覺此人有可能是李的同伙,遂答應與其見面,並攜帶了錄音機前往。見面後,張春明拿出一紅包,要求孟所長對其朋友給予『關照』。孟所長提出,可以讓張去見一下朋友,將張直接帶至派出所捕獲。經檢查,紅包裡是人民幣1萬元。隨後,公安機關在李志新在哈租住的房屋裡搜出身份證17個,中國長城卡10張、牡丹卡2張,特快專遞信封2個,根據信封上的線索,將齊永林抓獲。在齊的住處,搜出了用於偽造信用卡的工具和記錄被害人信用卡信息的筆記本一本。

    經刑事技術鑒定,銀行提供的取款單及信用卡消費單上的簽名均為李志新所寫。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志新伙同被告人齊永林、張春明偽造信用卡,騙取金融單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張春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司法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李志新、齊永林參與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張春明參與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應依法予以懲處。且被告人李志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齊永林、張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之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春明還犯有行賄罪,應對其數罪並罰。

    法院認定被告人李志新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齊永林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張春明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承辦這起案件的法官特別提醒信用卡持有人,在使用信用卡時一定要注意安全、保密,防止個人信息外泄,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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