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5月29日電公共環境、公共權益維護的水平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生活———由此,某些地區以個人、組織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不斷出現。然而記者從哈爾濱市部分區級法院獲悉,目前哈市尚未有公民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真正意義上的『公益訴訟』。
阻力重重難『出手』
據南崗區法院審判委員會主任李慶志介紹,公益訴訟是讓個體的私人行為使眾多消費者或不特定群體受益,如起訴某化工廠排污超標,污染環境,或起訴政府某項公益事業的漲價未經過合法聽證等。然而原告為此需要付出大量訴訟成本,包括精力和時間的消耗,最後還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我市曾有一市民因對某一項收費漲價的程序是否合理懷有異議,將相關部門告上法院。此官司一連打了數年,該市民光是調取證據就耗費了大量物力、財力。因此,雖然絕大多數公民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都深惡痛絕,但很少將之上昇為法律維權行為。
起訴還缺『尚方劍』
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宋恩信認為,公民站出來保護公益利益是社會發展尤其是法制觀念深入人心的一個標志,也將帶動公益事業和公共利益的進化和發展。既然如此,為何公益訴訟又阻力重重呢?宋副庭長說,按照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就與公益大部分保護與主張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行為相矛盾,導致當事人沒有起訴資格。
有關專家認為,從現實情況來看,單憑一些自願的人士去代替社會公眾監督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必須要有一些專門的職業機構去實施。如:消費者協會授權代為訴訟,環境保護監督機構代為主張公益權益;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機構均應授權,或對於法律工作者指派每年辦理一定數目的公益訴訟。只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纔能確保公益訴訟的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