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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砸爛『仇家』寶馬車 黑龍江一處級乾部被判刑
2004-05-31 14:29:1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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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5月31日電只因要報復與己有宿怨的人,某省直機關乾部王某便持槍砸『花』他人寶馬轎車。日前,哈爾濱南崗區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

    44歲的王某系某省直機關的處級職員,2002年7月10日,得知與他有矛盾的楊某暫住在南崗區閩江路某小區後,王某駕車來到該小區。王某找到楊某住宿的樓下時,看到被害人李某駕駛的寶馬525型轎車停在院內,便持『東風3』型運動手槍將被害人李某的寶馬轎車前風擋玻璃砸碎,前機器蓋砸壞,又將四個車門踹凹,並向空中鳴槍。

    經估價,王某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達3500餘元。經有關部門調查,王某於案發當天所使用的『東風3』型手槍,是1997年11月15日五大連池發生持槍搶劫銀行金庫案後,當地群眾上繳的私人持有槍支,後由其同事帶回檢驗。2000年5月,其同事准備將該槍上繳時,被王某看見並將該槍要走,存放在自己的辦公室內。

    王某存放該槍支期間,省政法委於2001年4月27日發布了《關於收繳黨政乾部、政法乾警等人員手中的非法槍支的緊急通知》,王某所在單位於2001年6月19日發布了《關於清理內部人員持有的非法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的通知》,在這兩份通知中均明確要求政法乾警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條件違反規定動用、借用、藏匿收繳或保管的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並要求將上述物品在規定期限內上繳有關部門,而王某在明知這兩份通知具體內容的情況下,仍未將該槍支上繳有關部門。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將王某捕獲。

    南崗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王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擅自持有他人收繳的槍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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