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費是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2004年4月22日,適逢第35個世界地球日,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黑龍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並以第一號省長令發布,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的這個《管理辦法》主要根據國家《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國家財政部、環保總局發布的《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排污費征收標准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總結了黑龍江省歷年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經驗教訓,結合黑龍江省實際情況,並借鑒了兄弟省市有關立法經驗制定的。 |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排污費的征收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排放噪聲超標且乾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繳納噪聲超標准排污費。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並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
《管理辦法》在規范排污量的核定依據、完善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強化排污征收監督機制等方面比以往的相關法規有新突破。
污染物不能隨意排放
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向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上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排污者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試生產或者營業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城市市區范圍建築施工企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需要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當分別在改變前或者改變後的3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向空中水下排污須交費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排污費的征收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的,按照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廢氣排污費。
對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固體廢物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機動車噪聲暫不收費
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省環境噪聲排放標准,且乾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繳納噪聲超標准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廢氣排污費和噪聲超標排污費。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並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的,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拖欠排污費將受重罰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污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接到排污費限期繳納通知書後逾期未足額繳納排污費的,由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以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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