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5日電(李進勝 記者 雷蕾)自今天起,哈爾濱市開始加強特種車輛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管理和使用,違者將依法嚴罰。
哈爾濱市公安局昨天出臺公告,要求特種車輛在非執行任務時,嚴禁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否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進行處罰。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非法使用和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外,並及時反饋特種車輛駕駛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予以通報批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條規定,非法使用警報器及標志燈具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者除按照紀檢、監察部門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外,還要對主管單位領導進行通報批評。
對特種車輛駕駛員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管理,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將警務車輛借給非警務人員駕駛,一經發現收回警務車輛,交車輛所屬單位處理。對非警務人員駕駛警用車輛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滯留車輛,交公安警務督察部門進行處理。
辦理警報器、標志燈具使用證的單位可根據工性質需要,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批,經核准後,到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發放警報器、標志燈具使用證,執行任務方可使用。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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