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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離婚 丈夫的『二奶』是個男人
2004-06-10 09:50:21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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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6月10日電 近日,黑龍江遠盛達律師事務所的劉亢遇到一位叫劉雅麗的女士。她來找劉律師諮詢,稱自己想要離婚,想了解一下自己能否要求獲得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丈夫有了『第三者』,是過錯一方。表面看來這與多數離婚官司沒什麼不同,只要事實充分、證據確鑿,獲得賠償是正常的。但是,令律師意想不到的是,劉雅麗說的這個『第三者』竟是一個男性,劉雅麗的丈夫是一名同性戀者。

    外人眼裡的神仙伴侶

    2002年4月,28歲的劉雅麗披上婚紗,與認識不久的30歲陳軍步入了婚姻殿堂。陳軍是一家網絡公司的技術人員,劉雅麗沒有正式工作。婚後,在丈夫的幫助下,劉雅麗開了一家小型電腦公司,生意很快步入了正軌。婚後的生活,夫妻倆人恩愛有加。然而讓劉雅麗惟一感到不足的是,一到晚上,當她想與丈夫親熱時,丈夫總是很勉強,不是借口不想就是敷衍了事,有時甚至做到一半就不做了,把劉雅麗弄得很尷尬。剛開始,劉雅麗還以為丈夫患了性功能障礙,多次勸他去醫院看看,可是丈夫總是不答應。

    盡管小兩口的性生活不是很和諧,可陳軍一直對劉雅麗很體貼,劉雅麗也就沒有多想,便把全部精力放在了自己的生意上。到了去年年底,自己的公司已經有了10萬元的盈利。這段時間,陳軍也因為工作的原因,經常很晚回家,回到家裡也常常是精疲力盡,於是兩人性生活的次數越來越少。然而,在親朋好友眼裡,劉雅麗和陳軍卻是一對事業、愛情兩不誤的模范夫妻。

    丈夫是個同性戀

    從去年年初開始,丈夫對劉雅麗越來越冷淡,進而發展到夜不歸宿,丈夫的理由只是工作忙,或者是跟幾個『哥們兒』打麻將,兩人因此也常常發生口角。加之性生活不和諧,劉雅麗心中越來越不解:丈夫酷愛上網,常常在電腦前一坐就是幾個小時,是不是有了網戀?或者有了第三者?

    去年12月份的一天,劉雅麗偷偷查看了丈夫幾個網友的個人資料,發現那幾個人都是她認識的男性;丈夫的電話也多半是男士打來的,看來丈夫沒有外遇,於是她放心了許多。但對丈夫的日益冷淡,劉雅麗還是百思不得其解。2月18日這天,劉雅麗有些不舒服,中午就從單位回家,可就在劉雅麗推開家門的時候,令她萬萬沒想到的一幕發生了,她看到兩個赤裸纏繞的男人!一個是她的丈夫陳軍!另一個是他多年的『哥們兒』……此刻的劉雅麗如夢方醒,驚恐中的她終於找到了自己備受丈夫性冷落的真正原因:丈夫是個同性戀!

    眼見自己的行為暴露,陳軍無奈地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的真實經歷:他從小就性格內向,在上高中時,給一個暗戀已久的女生寫了一封情書,卻被這個女生公布於眾。從此在他心裡深深埋下對女人懼怕、厭惡的種子。就在這時,他認識了一位比他大兩歲的男孩。這個男孩皮膚黝黑,肌肉健美,且性情豁達,跟他在一起感到輕松、安全。那個男孩也很喜歡他,把他當小弟照顧,時間一長,兩人感情越來越好、關系越來越密切,進而發展到超越正常的范圍。但是年齡不饒人,在父母的安排下,陳軍不得不結婚。婚後的陳軍一度想過正常人的生活,但一段時間後,他的那個『哥們兒』經常來找他,他也發現自己很難離開他,於是兩人便在暗中保持著『美好』的關系…

    同性戀人是第三者嗎?

    面對丈夫對『哥們兒』的不棄不離,4月20日,痛苦了兩個月的劉雅麗無奈地提出了離婚。然而當分割財產時,兩個人的意見卻出現了分歧。劉雅麗認為,離婚是因為丈夫的過錯造成的,自己應該獲得大部分財產,特別是自己苦心經營的公司理應全部歸自己,她甚至認為,他們的婚姻自始至終就是一個騙局,她不過是同性戀丈夫掩人耳目的道具,所有的過錯都是陳軍造成的;而陳軍則認為,離婚只是因為兩人的感情不和,自己並不存在過錯,況且電腦公司也有自己的功勞,財產理應平均分割。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劉雅麗欲以『丈夫有了第三者』為由,起訴離婚,因為過錯方在於丈夫,希望得到大部分的財產。然而,丈夫的同性戀人是不是第三者?在這個婚姻中陳軍是否存在過錯?劉雅麗能否獲得過錯賠償,進而得到更多的財產?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黑龍江遠盛達律師事務所的劉亢。劉亢稱,對於同性戀以及其行為的評判,在我國乃至世界很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是一項空白,我國現行婚姻法中界定第三者,只是針對異性,而對同性,並沒有規定。因此劉雅麗欲以『丈夫有了第三者』為由起訴離婚,很難被法官認可。至於劉雅麗能否獲得過錯賠償,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在劉、陳離婚糾紛中,確因原告為同性戀者導致離婚,但由於原告的行為不在婚姻法列舉的情形內,所以劉雅麗的賠償請求同樣很難被法院支持。

    就劉、陳離婚糾紛,記者采訪了一位多次審理過婚姻案件的知名法官,這位法官稱,從某種角度來看,男方既然是同性戀,卻依然同女方保持婚姻關系,這種行為對女方是種欺騙,對其人格是一種侮辱。通過民法,我們可以認定男方的行為違反了道德倫理,傷害了社會風化,是他的這種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也就有證據認定他有過錯。但就劉、陳的離婚糾紛,條件是需要陳軍承認自己的行為,劉雅麗除了掌握陳軍的錄音、聊天記錄、書信等『邊緣證據』,必要時還應該找到出庭證人,證明陳軍的所為。

    近日,在律師的幫助下,劉雅麗正在搜集陳軍同性戀的證據,希望在這場離婚官司中得到更多的賠償。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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